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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62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国家医保局 日期:2018-07-12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5620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18〕1号

李楠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2016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选择南通等15个城市、吉林和山东两个重点联系省份组织开展试点,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目前,试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顺利推进,制度效应明显,2017年,共有6.4万名参保人享受到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基金支付超过4.7亿元。从南通等地已开展试点城市实践情况看,失能老人长期护理基本需求初步得到保障,失能老人及其家庭在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方面的经济和事务负担得以减轻,依靠退休金和子女供给支付长期护理费用的情况得到改观,同时还起到拉动就业创业,促进养老以及家庭服务产业发展,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您提出的关于突出保障失能人员日常生活的照料和护理,将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第六险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议,非常切合目前试点工作探索方向,也是我们试点中重点探索的内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行业多部门多领域职能,而且由于长期护理保险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国外制度运行时间也不长,国内也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循,包括筹资机制、参保保障范围、待遇支付、标准体系等制度政策框架和管理运行机制还要在试点中加大探索力度。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指导地方积极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并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制度顶层设计研究,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

感谢您对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