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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05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国家医保局 日期:2018-07-12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4052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18〕11号

杨恒俊等5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广“126”精准医疗救助模式的建议收悉。结合当前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情况,现答复如下:

一、医疗救助基本情况

我国医疗救助制度分别于2003年和2005年在农村和城市试点建立,2008年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建立并统筹实施。建制以来,以保障困难群众公平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和减轻医疗负担为目标,通过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对其自负医疗费用给予补助等方式推进制度实施。

2015年,民政部报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0号),以提高医疗救助制度可及性、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为主线,指导各地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机制。从政策实施情况看,目前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已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逐步拓展到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各地还探索开展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工作。从救助效果看,各地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重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普遍达到70%以上。

2017年,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2号),指导地方从保障对象、支付政策、经办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强制度衔接,加快推进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经办机构间信息共享,提高“一站式”结算信息化水平。目前,全国各省(区、市)省级层面已出台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衔接的相关配套措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一站式”结算平台已覆盖全国96%的县(市、区),困难群众看病就医便捷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据统计,2017年,全国共实施医疗救助9138万人次,其中资助参保5621万人,直接救助3517万人次,支出资金340亿元。

此外,医疗救助积极参与实施健康扶贫工作,民政部积极配合原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国卫办医函〔2017〕154号)、《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国卫财务发〔2017〕19号)等文件,部署各地实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分类救治、慢病签约服务管理、重特大疾病兜底保障等工作。从各地实施效果看,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进一步显现,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明显减轻。

二、关于代表们所提“推广‘126’精准医疗救助模式”建议的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健康扶贫以来,各地立足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探索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目前,地方主要做法有二:一是立足现有医疗保障制度,通过加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力度,扩大医疗救助覆盖范围,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等方式,建立健全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托底保障机制,如安徽、甘肃等地对在规范贫困人口就医行为、诊疗路径、控制目录外费用增长基础上,明确贫困人口个人自付限额,通过加大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力度,实现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大幅降低;二是在现有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之外,自筹资金为贫困人口购买补充商业保险实施叠加保障,如江苏、江西、湖南、陕西、河南等地在现有三道医疗保障制度外建立第四道保障制度,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之后的个人自付费用给予一定额度补充报销。

经调研了解,你们提出的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实施的“126”精准医疗救助模式,是在现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之外,通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方式对贫困人口实施的补充保障。从实践效果来看,你们所提建议对于进一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然而也对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带来“碎片化”影响,容易产生因过度承诺带来地方财政不可持续和引发贫困边缘人群政策攀比等问题。

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部署,医疗救助职能已划转至国家医疗保障局。我局高度重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医疗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托底保障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受益水平,我们正联合相关部门抓紧研究配套政策。你们所提意见建议,我们将在工作中认真研究并酌情吸收。

下一步,我局将在指导各地在认真做好医疗救助职能划转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各地进一步规范健康扶贫托底保障政策,在2020年之前逐步将地方现行医疗托底保障政策过渡到医疗救助制度,通过加大医疗救助投入,实施倾斜救助,着力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

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