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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01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国家医保局 日期:2018-08-03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6012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18〕7号

马清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民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职工医疗保险二选一的建议”,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缴纳“五险一金”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并称为“五险一金”,但在适用法规、实施范围、资金性质、管理方式上均不同于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也隶属不同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制度仅在城镇实行,由城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全部存入职工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符合购房、租房等规定条件时,职工可以提取个人账户资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职工离职返乡半年后,可以销户提取公积金。缴存公积金不会减少职工的收入,也不存在农民工在城镇和农村重新缴费的问题,并且有利于提高职工住房支付能力。

二、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为了维护以农民工为重点的流动人员医疗保障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规定,对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要按照国家规定明确用人单位缴费责任,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其他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或务工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享受财政补助。这些规定保证了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在当地享受医保待遇,较好解决了农民工流动就业时的连续参保和待遇衔接问题。

三、关于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报销

为适应人员流动性、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险权益,2016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两会记者招待会上承诺“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老年人异地住院费用能够直接结算,使合情合理的异地结算问题不再成为群众的痛点”。2017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做好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为落实任务,兑现承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印发指导性文件,集中攻关,建成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如期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合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通知》,扩大新农合异地就医定点,提升新农合信息平台性能和功能,卫生计生部门主管新农合的省份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均已实现与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的信息联通。

目前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平稳运行,参保人员在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到方便快捷的即时结算服务,极大地方便了广大参保人员,减轻了费用垫付的压力。城乡医保截至2018年4月底,已有9280家跨省定点医疗机构接入医保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平台,超过90%以上的县区至少开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累计跨省就医结算40.29万人次,基金支付61.62亿元,实际支付比例达到61%,参保人平均每次住院减少垫付1.5万元。2018年以来,结算量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单日结算峰值突破4000人次。新农合截至2017年底,全国开通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2千余家,其中县级以下占61.6%,完成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5.4万人次,报销4亿元;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324万人次,报销172亿元。

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在医疗保障领域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较好解决了人员流动就业期间医疗保险参保接续及待遇享受,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公平公正,让农民工在社会保障领域获得感不断增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中央关于医疗保障职能整合工作的要求,不断优化新时代中国特色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运行机制,继续扩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进一步增加异地就医需求较大的基层医疗机构数量,更好满足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异地就医结算需求。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