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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9265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19-10-15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9265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19〕158号

吴秋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保障港澳居民在大湾区内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议收悉,现就我局相关工作答复如下:

我国内地(大陆)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两项制度。职工医保覆盖就业人口,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目前全民医保基本实现,各类人群参保不存在障碍。与用人单位形成稳定劳动关系的,应随用人单位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未稳定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照规定缴费;其他人群可以在户籍地或取得居住证的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享受财政补助。

基本医保制度建设完善过程中,注重保障港澳居民在内地(大陆)的医保权益,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对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居民和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大学生参保作出明确。在内地(大陆)稳定就业的港澳居民,应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大学生,可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居民医保,按照与所在高等教育机构内地(大陆)大学生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截至2019年6月底,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参加基本医保8.6万余人,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参加基本医保1.5万余人。对于大学生以外的在内地(大陆)居住未就业的港澳居民,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文件出台后,将在国家层面对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作出统一规定。目前,福建、广东等地已有相应的探索实践经验。如福建省规定长期居住在闽(一年以上)的非从业的港澳台人员,可以参加居住地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规定执行。广东省珠海市开展相关试点,规定在横琴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澳门居民,可凭居住证参加居民医保。

您的建议从实际出发,针对性强,符合目前国家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大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新时代推动形成我国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战略举措。今年国家出台《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在大湾区促进社会保障和社会治理合作,加强跨境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衔接。按照中央任务要求,广东省印发《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推动港澳在粤实施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增加在粤试点医院数量,直接结算港澳居民在试点医院的医疗费用。下一步,我们将按中央统一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保障工作,积极推动港澳居民在内地(大陆)参保相关规定的出台,依法保障港澳居民医保权益,同时,我们也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