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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4094号(社会管理类314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19-10-21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4094号(社会管理类314号)提案答复的函

医保函〔2019〕168号

刘悦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革“五险一金”制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职工医保覆盖就业人口,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截至2018年底,参保总计134458万人,参保率达到95%以上,全民医保基本实现。基本医保制度建设完善过程中,国家在稳步提高筹资和待遇水平的同时,注重加强制度间统筹协调工作。新一轮机构改革工作中,国家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整合各项医疗保障制度和管理职能,统筹安排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补充保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巩固待遇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各项工作推进顺利。

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国家高度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国办印发的《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明确了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国家相关部门共同建立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推进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目前,降低社保费率各项工作进展顺利,降费措施逐步落实到位,成效初步显现,社会反响较好。下一步,医保部门将继续加强与税务、人社部门沟通协调,协同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确保国家相关部署落实到位。

二、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制度统筹协调

一是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按照中央部署出台文件,就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做出规划部署,京津沪渝4个直辖市和85%以上的地市已经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二是发挥三重制度保障合力,实施综合保障。公平普惠实施基本医疗保障、完善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障措施、筑牢医疗救助托底保障防线,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在巩固完善基本医保待遇水平的基础上,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并向困难群众倾斜,医疗救助面向困难群众不断加强托底保障。三是做好三项保障制度衔接。各地完善“一站式”结算平台,整合经办管理服务资源,运用互联网信息化技术,加快实现政策无缝对接,信息自动交换,费用即时结算,进一步方便群众享受服务。

三、关于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生育保险对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男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生育保险服务于人口、经济和社会等改革发展大局,平稳应对了全面二孩政策给基金运行带来的压力。截至2018年底,生育保险参保人数20434万人,当期基金收大于支,总体稳定运行。按照中央有关任务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要求地方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全面推进合并实施,实现两项保险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目前,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正在顺利推进。

四、关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有关工作

职工医保自1998年制度建立起实施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账户是职工医保基金的一部分,主要用于保障门诊小病和经统筹基金报销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统账结合模式对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劳保公费医疗制度向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过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制度发展,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如计账比例过高、侵蚀统筹基金支撑能力、缺乏共济功能等。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改进个人账户、开展门诊费用统筹”,按照改革任务要求,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我们正在研究提出完善职工医保门诊保障机制的政策思路,拟从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优化基金统账结构、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健全医疗保险对门诊医疗服务和费用的监管等方面,推进相关改革,加强制度可持续性,更好维护参保人权益。

五、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

您在提案中“提升统筹层次”的建议,与基本医保的工作方向是一致的。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统筹层次,有利于加强基金共济,提升制度抗风险能力,保障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制度建立之初,国家就明确基本医保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基本医保制度建设完善过程中,国家对提高统筹层次有明确要求。2009年中央推进新医改,要求普遍推进地市级统筹。2011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要求,基本医保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目前基本医保在大多数统筹地区已经实现了地市级统筹,京津沪渝4个直辖市和青海、宁夏等省(自治区)地方探索了省级统筹;部分尚未实现居民医保城乡统筹的地方,新农合仍为县级统筹。

为进一步做好提高统筹层次相关工作,我们在今年会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要求做实居民医保地市级统筹,推进地市级基金统收统支,实现在政策制度、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方面的统一。同时,指导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推进省级统筹,加强基金共济能力。

您的提案考虑全面,理论性强,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参考价值,一些具体建议已在实践推进过程中。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的十九大任务部署,推进深化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基本医保政策措施,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全体参保人合法权益。同时,我们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制度顶层设计,推进各项社保制度协同发展。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