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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724号(社会管理类第081号)提案的答复的函
日期:2019-11-01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0724号(社会管理类第081号)提案的答复的函

医保函〔2019〕175号

孙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稳定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机制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明确部署。为贯彻落实中央任务安排,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组织青岛等15个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并确定吉林、山东两省为重点联系省份,探索建立互助共济的社会保险制度。2018年,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国家医疗保障局承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改革职能。总体上看,试点进展顺利,基本形成了初步制度框架,在资金筹集、保障范围、待遇支付等政策体系,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协议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服务规范运行机制等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截至2019年6月底,15个试点城市和2个重点联系省的参保人数达8854万人,享受待遇人数42.6万,年人均基金支付9200多元。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任务要求,国家医保局正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扩大试点意见。您提出的构建稳定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机制的建议,与国家改革方向一致,关于制度筹资机制是当前试点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关于筹资机制

稳定的筹资机制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长期平稳运行的根本保障,在制度试点之初,就提出要建立多渠道、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试点地区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职工医保费率、个人缴费等途径筹集资金,初步建立了多方参与的筹资机制,但从实践看,医保基金占比偏高,个人缴费占比低,责任分担不匹配。下一步,为了制度可持续,避免对医保基金造成冲击,参照典型社会医疗保险国家做法,从发展方向上,长期护理保险应坚持社会保险的基本属性,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筹资机制。一是按照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运行的原则,筹资与医疗保险切割清晰。二是探索建立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的筹资机制,科学界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责任。三是筹资水平要适应经济发展状况,实现基本保障目标,坚持低标准起步,确保各方都能承受。

对于您提出的筹资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划转,主要考虑:一是按照国家规定,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记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发放基本养老金等待遇。因此,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中划拨资金用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符合现行国家政策,影响制度的统一规范。二是养老保险现行单位费率的确定,是在综合考虑制度模式、人口老龄化趋势,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发展不断提高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过缜密测算合理确定的。三是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今年要明显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从5月1日起,各地可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原规定的20%降至16%。四是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当期基金分布结构失衡、长远问题不足的挑战,特别是人口老龄化发展迅速,制度承接的历史包袱沉重,基金的自身平衡压力较大。综上,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来源应单独设计,目前不宜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划转。

二、关于个人自费比例

关于您提出的个人承担一定自费比例,以增强参保人费用意识、成本意识,与试点的方向基本一致。试点文件明确提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为参保人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实践中,对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个人负担30%左右。主要考虑是既可以满足群众预期,又可以将失能人员从高成本的医疗机构中吸引出来,缓解医保基金压力。

您提出的相关建议,对国家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国家医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收,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任务部署,加强顶层设计,指导地方深入试点,为中央决策提供支撑。

感谢您对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2019年10月22日

国家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