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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592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19-11-27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2592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19〕94号

朱列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先看病后付钱、无力支付政府买单”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局及相关部门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患者“看病难、看病贵”的指示精神,开展了多项工作。有效减轻患者医疗费用压力,提高患者就医待遇水平。具体包括:

一、已开展的相关工作

(一)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保障无力支付患者

为解决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等问题,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财政部安排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并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3〕94号)。对于在我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2013年至2018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共安排疾病应急救援补助30亿元,用于对无力支付患者的医疗费用予以补助。

(二)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2016年12月,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在全国启动。2018年5月底,国家医保局成立后,整个医疗保障工作由国家医保局统一管理,异地就医结算工作也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跨省定点医疗机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备案流程不断简化优化。同时,国家医保局以外出农民工和外来就业创业人员为重点,解决群众异地就医堵点难点问题;推进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一站式”结算,加强不同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异地就医资金结算清算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缩短定点医疗机构回款周期;不断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功能;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异地就医结算政策知晓率等。参保群众异地就医结算越来越便捷,城乡居民对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的差距不断缩小,越来越多的参保群众享受到更优质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让患者不再需要垫付大量的医药费用,大大减轻了患者就医资金压力。

(三)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

近年来国家通过建立健全“保基本、全覆盖、守底线”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积极引导社会慈善力量参与大病救助,合力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主要对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支付基础上再给予进一步支付。目前,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据统计,2018年大病患者支付水平在基本医保之上平均提高近12个百分点。为增强大病保险保障功能,2018年以来各级财政持续加大筹资力度,连续两年将居民医保人均新增财政补助的一半用于大病保险。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国家医保局联合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基本医保筹资工作,细化大病保险待遇调整的量化指标,明确起付线降低至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要求进一步加大对贫困人口的支付倾斜力度,贫困人口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封顶线,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四)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机制

在制度安排上,通过对特困、低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救助对象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给予补贴,帮助他们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一定补助。针对大病患者反映个人负担重的现实问题,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0号),部署各地在做好常规救助的同时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2017年,民政部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2号),督促指导各地从保障对象、支付政策、经办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强制度衔接。各地逐步拓宽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分类分档细化救助比例,提高年度救助限额,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目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普遍达到70%以上,多数地方已取消特困人员救助起付线,年度救助限额普遍达到3-5万元,其中北京、上海、重庆等地超过8万元。据统计,2018年全国共实施医疗救助12053.3万人次,其中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5361万人次,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6692.3万人,支出医疗救助资金399.7亿元。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严格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提升基金应用效能,为无力支付医药费用的患者看病就医提供更多保障。

(二)进一步落实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相关政策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抓紧落实和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尽快使异地就医患者在所有定点医院能持卡看病、即时结算,切实便利流动人口和随迁老人。为进一步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解决群众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下一步,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落实完善相关政策,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完善系统,推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加快研究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

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快研究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健全三重保障机制,实现梯次减负。督促指导各地在全面落实《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完善重特大疾病分类分档救助方案,加大直接救助力度,促进医疗保障制度与社会救助、慈善救助等制度衔接,探索建立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同时加强对医保基金运行监测,会同财政部完善相关制度,加大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救助补助倾斜力度,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贫困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口。

(四)深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深刻把握新时代下群众医疗需求快速释放新形势,切实适应新设备、新技术、新药品临床应用需要,重构“总量控制”的实践内涵,加快推进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和技术创新。一是按照与医保基金管理责任相匹配、与区域特征相匹配的目标,完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二是在加强成本工作的同时,从调节利益平衡、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着手,建立与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高效率发展相匹配的价格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三是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收费标准方面,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和专家的专业技术优势。四是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新平台,服务于医院内部管理和社会监督。

对于您提出的“先看病后付费、无力支付政府买单”和“政府支出医疗费用后可以向有支付能力的人追偿医疗费”的建议,考虑到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慢性病发病率上升,新药物新技术等不断推出。医保基金支出压力增大,部分地区存在基金收支不平衡,赤字日益突出等问题。如果明确患者无力支付的医疗费用均由医保买单,可能进一步增加基金支出压力,追偿也存在难度。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后,再作考虑。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大力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