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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70号(社会管理类012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19-12-27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0170号(社会管理类012号)提案答复的函

医保函〔2019〕188号

致公党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医保医学检查项目审查快速通道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保药品目录管理

原劳动保障部等七部委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纳入条件、评审机制、调整机制和工作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我国上市的所有药品,只有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条件,并经过严格的专家评审程序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适应临床医药科技的进步和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的变化,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了动态调整,分别于2000年、2004年、2009年、2017年、2019年调整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今年8月,我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按通用名计算,共收载西药和中成药2643个,其中西药1322个,中成药1321个,此外还包括中药饮片292个,同时还确定了128个临床效果确切但价格昂贵的独家药品纳入谈判范围,拟谈判降低价格后再纳入医保药品目录。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在药品品种上涵盖了绝大多数临床必需的药品,能够满足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

二、关于医保诊疗项目管理

原劳动保障部等7部门制定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了医保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在此基础上,各省(区、市)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基金运行等实际情况,采取排除法或准入法确定本省份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并已经将符合条件的诊疗项目纳入了支付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完善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适应医保局成立后新环境、新形势,修订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确定符合国情、基金可承受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范围,加强与先进临床医药技术的衔接,更好保障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

感谢你们对医保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