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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934号(社会管理类第091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19-12-03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0934号(社会管理类第091号)提案答复的函

医保函〔2019〕184号

袁亚非、陈文华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长护险与居家养老结合发展,探索全域居家养老模式的提案收悉,经商税务总局、银保监会、民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加强与居家养老服务衔接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明确部署。贯彻落实中央任务安排,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组织青岛等15个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并确定吉林、山东两省为重点联系省份,探索建立互助共济的社会保险制度。2018年,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国家医疗保障局承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改革职能。目前总体上看,试点进展顺利。截至2019年6月底,15个试点城市和2个重点联系省份的参保人数达8854万人,享受待遇人数42.6万,年人均基金支付9200多元。

您提出的长期护理保险与居家养老服务的衔接问题,是老年人及时享受各项保障待遇的关键。地方在试点过程中,着重对居家护理服务予以支持,并探索建立相关标准,加强与居家养老服务的衔接。一是长期护理保险有效促进服务体系发展。资金保障体系和服务提供体系是保障和化解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风险的两大重要制度支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通过提供稳定的资金,改善了护理服务业供给数量和质量,有效促进了包括居家护理在内服务体系的发展。二是对居家护理给予政策倾斜。针对不同人群多层次多样化照护需求,试点地区探索设计了专护、院护、家护、巡护等多种服务形式,并根据不同服务形式制定了差异化支付政策,鼓励失能人员优先利用居家、社区等照护服务,降低基金购买服务成本,提高保障绩效。三是探索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标准。试点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失能评估标准,作为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的依据。下一步将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评估标准,并加强与民政、中国残联等有关标准的衔接,确保群众能及时享受各项待遇。四是明确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边界。长期护理保险主要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目前医疗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对部分医疗护理费用确实存在支付边界不清问题。试点地区通过建立长期护理服务项目、护理服务包等探索明确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边界。下一步,将进一步深入制度试点,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其他相关制度的支付衔接。

二、鼓励发展商业长护险,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模式探索

商业护理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居家养老护理需求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一是可以缓解日益紧迫的护理保险需求。老年人口的养老、护理照料服务等基本社会保障严重不足,大多依靠多年积蓄和子女资助,在家庭结构小型化趋势下,开展商业护理保险,可以满足部分护理保障需求,减轻现阶段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护理压力。二是可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护理需求。社会护理保险的原则应该是“保基本、可持续”,保障老年群体最基本的护理需求,商业护理保险灵活的保单设计则可以满足不同阶层对护理的复杂多样需求。三是可以积累相关经验和数据,为建立社会护理保险制度积累有关经验。2005年国内首次引入长期看护保险概念,2006年具有保障功能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面世,随后保险公司不断开发和完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2018年,长期护理保险保费收入为39.2亿元,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目前存在的长期护理需求压力。

关于适时出台商保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允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减轻税收负担,为老人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二是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三是对取得工资薪金、连续劳务报酬、个体经营所得的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一年最多可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2400元/年。四是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支出,也可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现行减免税优惠政策具有广泛性和普适性。考虑商业长护险主要是满足养护的个性化需求,为维护税收公平原则,暂不宜对其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下一步,国家相关部门将继续落实国家健康中国战略,加快发展多种形式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引导护理保险深度融合居家养老模式。继续抓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研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鼓励引导商保机构加强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积极参与护理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应对老龄化社会挑战,促进健康养老产业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资金保障,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居家养老

养老离不开资金保障,需要政府、社会、家庭的共同参与。国家相关部门积极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加强居家养老制度保障。一是逐步建立适度普惠的老年人福利制度。全国所有省(区、市)均已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分别覆盖30个、29个省份。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接受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供支持。截至2018年底,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为2661.8万人,享受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为52.2万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为360.4万人。二是加大税费减免力度。社会资本创办的居家养老机构,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现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下一步,国家层面将不断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推动省级层面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长期护理保险的整合衔接,使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通过福利补贴制度逐步解决没钱养老的难题,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供给。研究完善养老产业相关税收政策,并适时出台新举措,支持养老产业发展。同时进一步发挥家庭子女养老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公益活动。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质量

在养老服务领域,人才队伍面临年龄大、素质低、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对此,国家层面进行了统筹安排和考虑。一是设置家政服务、护理、老年服务与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等专业,明确养老护理类技能人才的培养内容和标准。截至目前,全国共有450所技工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共有在校生近5万人。二是大规模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在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技能扶贫专项行动以及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等行动计划中,将养老服务等相关人员作为培训重点,完善补贴政策,引导推进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培训。三是完善符合技能人员特点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包括养老服务人员在内的技能人员工资增长机制。四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护理服务。例如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中,部分城市免费培训失能人员的家人、朋友、邻居等提供照料服务,把志愿者服务和护理保险服务相融合,对提高居家养老护理供给能力起到积极作用。

下一步,将继续鼓励技工院校开设护理等相关专业,指导技工院校加强学科建设,培育更多护理专业人才和实用人才。指导各地人社部门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将养老服务等相关护理职业纳入培训范围,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加快建立适应护理服务需求的护理人员队伍。

五、关注精神生活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在解决养老服务问题的基础上,国家也非常注重对老年人精神生活需求的满足。《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明确提出:一是加强老年人精神关爱。健全老年人精神关爱、心理疏导、危机干预服务网络;依托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专业心理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开展老年心理健康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关怀和精神关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人关爱活动。鼓励城乡社区为老年人精神关爱提供活动场地、工作条件等支持。二是繁荣老年文化。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在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内开辟适宜老年人的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增加适合老年人的特色文化服务项目。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为老年人开展文化活动提供便利。另外,国家加强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将老年人作为家庭医生服务的重点人群,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覆盖老年人,推进社区医疗机构和签约团队为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目前各地开展上门服务主要包括家庭病床服务、居家护理服务、社会力量办医上门服务和“互联网+护理服务”等几种形式。

您们对居家养老各方面工作做了系统考虑,对国家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体系建设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下一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老龄工作的总体安排和部署,国家各相关部门将加强协作,进一步充分发挥政府兜底线、保基本职责,不断增加服务供给,丰富服务内容,着力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居家养老需求。

感谢您对居家养老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