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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281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19-12-04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8281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19〕25号

李延萍代表:

您提出的在国家医保制度中进一步支持医疗服务供给和使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远程医疗相关收费及医保报销政策的问题

“互联网+医疗健康”是解决医疗资源供给不平衡不充分、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问题的重要举措。为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价格、医保支付政策,我们考虑如下:

(一)关于制定互联网医疗收费政策问题

为健全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和支付政策,我们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形成了相关思路。主要考虑是,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发挥积极作用,按照“深化‘放管服’、分类管理、鼓励创新、线上线下协调发展”的原则健全完善政策。一是坚持市场决定、政府调节、社会共治相结合,激发医疗市场活力与引导提供适宜服务并重;二是坚持分类管理。适应“互联网+”的运行发展规律,针对不同的服务主体、对象和内容,制定有操作性的价格和支付政策;三是鼓励创新。对于依托“互联网+”显著改善成本效率,以及更好满足多层次医疗需求的新技术、新模式,给予更宽松的发展空间;四是协调发展。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公平的价格和支付政策,促进线上、线下协调发展,费用公平负担。

根据中央与地方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上的权限,国家层面负责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立项原则、项目名称、服务内涵、计价单元、计价说明等的规范,指导各地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各地负责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和本地区实际,按照国家规定的立项原则等,设立适用本地区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制定调整项目价格。

目前,我们照此形成了初稿,待征求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后正式发布。

(二)关于将互联网医疗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问题

国家层面,对于医疗服务项目采取排除法管理,没有将互联网诊疗项目排除在外。在此基础上,各地制定具体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范围。随着互联网医疗的发展,国家医保局加强对各地的指导,支持各地医保部门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据初步统计,目前江苏、贵州、甘肃、四川等省份全省或部分地区已出台远程医疗价格、报销等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 异地结算政策问题

(一)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进展情况

2018年5月底,国家医保局成立后,异地就医结算工作也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跨省定点医疗机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备案流程不断简化优化。同时,以外出农民工和外来就业创业人员为重点,解决群众异地就医堵点难点问题;推进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一站式”结算,加强不同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异地就医资金结算清算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缩短定点医疗机构回款周期;不断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功能。参保群众异地就医结算越来越便捷,城乡居民对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的差距不断缩小,越来越多的参保群众享受到更优质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目前,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全国所有省份、所有统筹地区,各类参保人员、主要外出人员,重点定点医疗机构等都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系统运行平稳,结算人次、结算资金稳步上升,越来越多群众享受到直接结算便利。截至2019年4月底,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数量为16761家,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4136家,国家平台备案人数403万。自2017年1月启动以来,累计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225万人次,医疗费用539.6亿元,基金支付316.6亿元,基金支付比例58.7%。

(二)门诊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

医保部门当前主要解决的是参保群众的跨省住院医疗费直接结算问题。现阶段受全国各统筹区门诊政策不统一,待遇保障水平差异大,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水平不同、药品、医用耗材代码标准不统一,门诊就医结算频次高、结算量大,单笔结算金较小,医保信息系统承载能力不够等多种因素影响,所以门诊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尚未在全国开展,去年9月份,长三角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已开展门诊直接结算试点工作,运行基本平稳。今年6月份,京津冀地区启动了相关试点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落实完善相关政策,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完善系统,推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再上新台阶。一是进一步落实完善政策措施。督导各地切实落实“三个一批”(简化备案纳入一批,补充证明纳入一批,便捷服务帮助一批);二是稳步扩大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平台的覆盖范围;三是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政策流程知晓度。同时,提高异地就医管理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四是进一步完善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完善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功能,提高结算效率。同时,积极探索门诊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不断满足参保群众的异地就医需求。

三、 远程医疗行业指导和政策支持方面

根据您的建议我们将卫生健康部门所开展的工作简要介绍如下:

(一)科学制定政策

2018年7月,卫生健康委会同中医药管理局印发《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对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服务流程、医疗质量等方面进行规范,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持续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

卫生健康委实施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于2018年1月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全国所有医联体牵头医院建立远程医疗中心,向医联体内医疗机构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远程病理、远程查房、远程培训等服务。2019年3月,卫生健康委印发《2019年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方案》,再次对三级医院建立面向基层医疗机构和边远地区的远程医疗协作网提出了相关要求。进一步发挥远程医疗服务推动优质资源下沉和便民惠民作用,努力使老百姓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大医院的医疗服务。

(三)积极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试点

2014年,原卫生计生委出台《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明确远程医疗服务的概念和有关要求,鼓励各地将远程医疗服务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中统筹推进。2015年1月,原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北京、内蒙古、宁夏、贵州、云南、广西、新疆、湖北、西藏等地开展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大力推动远程医疗发展。

下一步,卫生健康委将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督促各地落实《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和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各项要求,及时总结先进经验,推动远程医疗快速健康发展。同时,进一步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报销等配套政策。

四、关于加大对远程医疗综合服务平台的投入问题

2018年7月,财政部会同卫生健康委下达中央财政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23.3亿元,专项支持832个国家级贫困县提升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临床服务能力。其中,6.7亿元用于支持832个贫困县1664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置远程医疗设备,开展远程医疗等服务,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目前,包括信息化建设在内的基本建设支出主要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截至2018年底,全国19个省份建立了省级远程医疗平台,全国远程医疗协作网覆盖了所有地级市和1808个县(县级市)的2.4万余家医疗机构,其中包括所有国家级贫困县。下一步,财政部门将按规定落实财政投入政策,继续加大对远程医疗等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

五、关于建议健全鼓励支持中医药服务的政策机制问题

(一) 关于提高中医技术服务收费问题

传统中医服务具有“简、便、验、廉”的优势,是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制定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时,一贯重视支持中医药事业的继承发展,国家明确要求各地在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过程中,应重点提高包括中医在内的技术劳务类医疗服务价格。近年来,绝大部分省份上调了半数以上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多数省份的平均调价幅度在20%-60%不等。医保部门承担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能,将继续坚持支持传统中医服务继承发展的原则,指导各地建立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更好地发挥传统中医服务的独特优势。

(二) 关于提高中医药在医保的报销比例问题

在制定完善各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过程中,我们十分注重支持和保护传统中医药。

药品方面,国家分别于2000年、2004年、2009年、2017年制定调整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在此过程中,始终坚持“中西药并重”的基本原则。在2017年最近一次药品目录调整中,加大了对中药和民族药的支持力度,中成药新增品种达到211个,多于西药的163个。现行的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共收载药品2588个,其中西药品种1345个,中成药品种1243个(含民族药88个),西药与中成药占比达到52%和48%,基本持平。

在临床使用方面,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对药物进行安全性监测,其中反映出中药注射剂等部分药物存在一定的安全性隐患。卫生主管部门也要求“中药注射剂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凭医师处方使用,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对过敏性休克等紧急情况进行抢救的规程”。据此,目录调整过程中,专家从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安全角度出发,建议中药注射剂等部分药物限定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时医保方予以支付费用。对于中药院内制剂,目前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可根据当地的用药习惯,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将符合规定的治疗性中药医院制剂纳入医保医院制剂目录。

诊疗项目方面,国家采取排除法制定了基本医疗诊疗项目目录,除了非疾病治疗和辅助性治疗等项目外,其余符合规定的治疗性中医诊疗项目可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具体支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确定。从地方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地区已将治疗用的推拿、针灸、正骨等主要的中医服务项目纳入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对中医药的扶持与促进政策,完善医保目录调整机制,共同营造支持中医药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六、关于建设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方面

中医药管理局高度重视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并与医保部门保持密切沟通,推动有关政策不断落实。在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和《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均明确提出了“逐步扩大纳入医保支付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范围,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

近年来,国家医保部门对中医药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为广大人民群众获得优质中医药服务提供了保障,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疾病治疗和疾病康复中的重要作用,中医药局将在起草制定中央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文件和相关配套文件中,会同医疗保障部门进一步健全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的政策,同时对各地部分不适宜的做法予以规范。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希望您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的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