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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56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19-07-31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2056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19〕24号

杨伟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科学规划“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互联网医疗收费政策问题

“互联网+医疗健康”是解决医疗资源供给不平衡不充分、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问题的重要举措。为健全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和支付政策,我们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形成了相关思路。主要考虑是,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发挥积极作用,按照“深化‘放管服’、分类管理、鼓励创新、线上线下协调发展”的原则健全完善政策。一是坚持市场决定、政府调节、社会共治相结合,激发医疗市场活力与引导提供适宜服务并重;二是坚持分类管理。适应“互联网+”的运行发展规律,针对不同的服务主体、对象和内容,制定有操作性的价格和支付政策;三是鼓励创新。对于依托“互联网+”显著改善成本效率,以及更好满足多层次医疗需求的新技术、新模式,给予更宽松的发展空间;四是协调发展。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公平的价格和支付政策,促进线上、线下协调发展,费用公平负担。

根据中央与地方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上的权限,国家层面负责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立项原则、项目名称、服务内涵、计价单元、计价说明等的规范,指导各省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各省负责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和本地区实际,按照国家规定的立项原则等,设立适用本地区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制定调整项目价格。

目前,我们照此形成了初稿,待征求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后正式发布。

二、关于将互联网医疗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问题

国家层面,对于医疗服务项目采取排除法管理,没有将互联网诊疗项目排除在外。在此基础上,各省制定具体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范围。随着互联网医疗的发展,国家医保局加强对各地的指导,支持各地医保部门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据初步统计,目前江苏、贵州、甘肃、四川等省份全省或部分地区已出台远程医疗价格、报销等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您提出的进一步科学规划“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启发意义,我局将继续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配合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协同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尽快出台“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文件,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到位。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希望您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的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