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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暂予保留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19-08-01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和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国家医疗保障局组织对医疗保障领域证明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就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中拟保留的事项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8月15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映。

电子邮箱:zyf@nhsa.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9,国家医疗保障局

邮编:100830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1日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参保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提供参保凭证

参保凭证是参保人员的重要权益记录,由参保人妥善保管,用于转入地受理医疗保障关系转移申请时,核实参保人身份和转出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的相关信息

1.《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

2.《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卫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80号)

医保关系转入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医保关系转出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