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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107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19-08-14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4107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19〕79号

任千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减轻困难群众就医负担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国家高度重视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经办管理”任务部署和《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文件要求,部署各地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地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范围、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上的“六统一”。目前,整合工作已取得积极进展。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兵团)中除西藏外,均已出台文件规划部署本省份制度整合工作。京津沪渝4个直辖市和全国85%以上的地市已经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总体上看,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步解决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分割产生的待遇不均衡、政策不协调、管理效率低、基金共济能力弱等突出问题,实现了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改革目标,农村居民医疗服务利用水平和保障水平普遍提高,也初步发挥了医保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激励制约效应。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十九大“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要求,运用好机构改革的有利条件,指导各地进一步深入推进整合工作,力争201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一体化经办管理。同时,国家加快推动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进一步厘清待遇支付边界,明确基本医疗保障内涵,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支付政策。鉴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和封顶线确定大多与统筹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而地区间、城乡间人均可支配收入存在较大差异,短期内尚不能实现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但随着基金统筹层次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将进一步统筹规范。

二、关于稳步提升大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

国家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大病保障问题,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尽力化解大病患者高额费用风险。

一是公平普惠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作用。近年来政府逐年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2019年达到人均520元,较2007年增加480元。住院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目前,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同时,全面推进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均衡城乡待遇差异,总体提高农村居民保障水平。

二是大病保险保障能力提高。2015年以来,国家明确从当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新增财政补助中划出一定额度用于大病保险筹资(2015年20元、2016年10元、2018年20元、2019年15元),不断增强大病保险保障能力。2019年,国家普惠性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统一并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明确按照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同时,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实施精准倾斜支付政策,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封顶线。

三是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国家建立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在做好资助符合条件救助对象参保工作的同时,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自负费用给予补助。目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救助比例普遍达到70%以上,多数地方已取消特困人员救助起付线,年度救助限额普遍达到3万元-5万元,其中北京、上海、重庆等地超过8万元。此外,国家医疗保障局组建以来,协同相关部门推进抗癌药医保目录准入谈判、组织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进一步降低大病患者医疗成本。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筑牢医疗救助安全网,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对大病患者的保障水平。

三、关于提升医保基金统筹层次

提升基本医保基金统筹层次,有利于加强基金共济能力、增强制度抗风险能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保障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大部分地区实现地市级统筹,京津沪渝4个直辖市和宁夏、青海等省份实现省级统筹。由于部分省份尚未实现居民医保城乡统筹,部分地区新农合仍为县级统筹。今年4月,我局联合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要求各地巩固提升统筹层次,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地市级统筹,实现地市级基金统收统支,确保政策制度、协议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实现统一。同时,指导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推进省级统筹。

下一步,我们将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横向上加快推进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建立,纵向上积极稳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实现基本医保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四、关于持续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管

国家医保局成立伊始,即会同卫生健康、公安、药监等部门联合开展了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及“回头看”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专项行动以来,各地共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19.7万家,占全部定点机构的36.9%。各地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6.6万家,占全部定点机构的12.4%,其中解除医保协议1284家、移送司法127家;查处违法违规参保人员2.4万人;直接追回医保基金9.2亿元,行政处罚款8496万元。专项行动初步构建了打击欺诈骗保的高压态势,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有所规范。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联合相关部门持续巩固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加大监管检查力度、加大查处力度、加大曝光力度,指导各地落实好举报奖励制度,做好定点机构协议管理,运用好智能监控,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构建基金监管长效机制。

五、关于全面加强分级诊疗管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分级诊疗制度建设,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功能定位。2018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8号),要求加大全科医师培养力度,不断提高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能力。

为进一步支持分级诊疗工作,各地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政策,根据居民医保基金筹资和参保居民需求情况综合确定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一般情况下居民医保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一般为1000元左右,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元到800之间,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机构在200元到400元之间。通过不同比例的报销政策,引导群众理性就医,避免小病大治、过度诊疗。

六、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建设

为总体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在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硬件及服务设施的基础上,加强专业医护人员配备和全科医生培养,统筹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薪酬待遇改革,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软实力,确保实现以事业留人,以待遇留人。

在薪酬改革方面,2014年、2016年、2018年国家先后三次调整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在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得到提高。2018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改革完善全科医生薪酬制度,重点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工资水平。2018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7号),要求进一步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和全科医生的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扩大基层卫生机构内部分配自主权,释放薪酬制度改革对基层医务人员的吸引力。上述政策措施,综合施策,较好地保障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待遇水平。

同时,为鼓励偏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吸引专业人才,2016年,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3号),进一步完善引导人才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的激励政策,要求艰苦边远地区在坚持公开招聘基本制度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包括乡镇卫生院在内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条件,拓宽招聘渠道。

您提出的相关建议,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有关解决问题的思路清晰、措施明确,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我们将在工作中认真研究予以吸收。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促进各项医保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