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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506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19-08-21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8506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19〕62号

付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制定“离休干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离休,是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斗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对离休干部的待遇保障做了专门规定。对离休干部的管理,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异地安置的(包括军队已经转地方的),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必要时可建立小型干部休养所。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经费主要由原单位或接受单位单独列支,给予保障。

当前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覆盖的主要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对于离休干部等特殊人群,由于管理部门、待遇政策、资金筹集、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均与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不同,目前全国范围内尚未接入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无法实现与基本医保一起直接结算。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与离休干部管理部门沟通协作,研究将离休干部等特殊人群纳入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的可行路径,进一方便各类人群的跨省就医结算。

感谢您对国家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