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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683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19-08-23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6683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19〕98号

陈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药品集中采购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试点方案,指出试点目的是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降低群众药费负担,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群众用药安全。2018年,国家医保局会同卫生健康委、药监局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试点方案。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思路,组织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11个城市组成采购联盟,推动回归“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本意,选择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集中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用量,在确保质量和确保供应的前提下,真正落实带量采购,降低虚高药价。31个试点品种有25个中选,药品中选价与试点城市2017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平均降幅52%。目前,试点运行平稳,运行效果好于预期,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显著降低,推动实现仿制药替代。

4月3日,李克强总理召开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听取试点工作汇报,肯定试点取得的初步成效,对下一步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完善集中采购制度,加强中标药品质量监管和供应保障,实现降价惠民,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全面推开。按照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精神,我们已经完成试点中期评估,下一步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扎实做好试点组织实施。加强试点情况监测和指导,做好试点地区中选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保障,促进中选药品优先使用,让患者充分享受改革的红利。二是总结试点经验,根据试点评估结果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优化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研究部署扩大试点工作。三是在总结国家试点和既往集中采购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全面推进深化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

对您提出的参照欧美发达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模式以及将同一药品通用名下已上市的所有规格纳入集中采购的建议,我们将在扩大试点和全面推进深化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中认真研究。

二、关于畅通集采药品进医院渠道

为确保中选药品的临床使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77号),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解读相关政策,利用年度工作会议部署相关工作,大力开展医师宣传培训,使其了解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的政策意义,掌握药品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和注意事项,提高合理使用水平。同时,将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使用比例纳入2019年全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