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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583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19-08-23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3583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19〕97号

李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落实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落实带量采购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问题。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贵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药品价格虚高。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第五次会议审定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强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目的是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降低群众药费负担,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群众用药安全。国家医保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会同卫生健康委、药监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11个城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推动回归“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本意,真正落实带量采购,降低虚高药价。

此次集中采购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根据上述采购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试点共25个药品中选,平均降幅52%,通过带量采购,在降低价格的同时,企业也切实获得了增量。

二、关于促进医院回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2015〕70号)中,均明确要求医院从药品交货验收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各地积极采取措施落实相关要求,但由于各地情况存在差异,的确存在付款不及时的现象。

在今年国家医保局牵头开展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为确保中选药品采购费用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明确“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点医保直接结算。”从实际试点运行情况来看,各地普遍按要求对医保预付政策进行细化,有效保证了回款速度,节约了配送企业资金成本:预付形式方面,5个试点城市直接向配送企业预付货款或直接结算费用,6个试点城市医保基金向医疗机构预付货款。预付比例方面,大部分试点城市预付货款比例达到50%,个别达到60%。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4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全面推开”的要求,尽快扩大试点实施范围,让改革惠及更多群众,在此过程中,将继续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及时回款。同时,我们也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完善药品招标采购制度,探索改进药款结算方式,提高回款效率,切实降低流通成本。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