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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550号(医疗体育类408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19-09-19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3550号(医疗体育类408号)提案答复的函

医保函〔2019〕113号

姚树坤等5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实现对医院药学服务合理补偿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增设对医院药学服务的合理补偿

长期以来药事服务在法律层面缺乏清晰统一的界定,各地实践也存在极大差异,但从鼓励和支持药学发展出发,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前后,国家均鼓励并指导各地结合实际,通过适当方式体现公立医疗机构药事服务价值。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基本路径是“建立公立医院科学补偿机制,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通过降低药品耗材费用、取消药品加成、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规范药品使用和医疗行为等措施,留出空间,同步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7年9月各地已全部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已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财政投入等方式进行补偿。改革后药事服务收入随着取消加成同步平移,分摊计入到医疗服务价格中,主要内化为医疗机构内部收入分配问题,对于药事服务项目中针对特定患者的直接服务,从各地实践来看有些已单独设立了收费项目。

二、关于开展药学服务标准制订

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3部门印发了《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对药师审核处方进行了明确规定;另外,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对完善药学服务模式、提供专科化的临床药学服务提出了工作要求。

三、关于药学服务项目定价并纳入医保报销

目前从各地实践来看,药事服务项目中针对特定患者的直接服务有些已单独设立了收费项目,如静脉药物配置、血药浓度监测等,有些已合并在现有项目中收费,如药学人员参与会诊,有些由于缺乏服务标准和法律依据尚且停留在概念上;药事服务项目中不针对特定患者的间接服务,大部分地区在改革后也在所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中分摊,少数省份在综合类项目中合并收取。对于各地开展的与药学服务相关的探索,医疗保险也进行了政策衔接,将其纳入了基金支付范围。

你们提出的开展药学服务标准制定,通过建立合理的药学服务价格体系,对达到药学服务标准的项目进行合理补偿,实现医院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具有重要启发意义。我们将开展相关服务项目收费政策专题研究,探索适宜的收付费方式,激励药学人员在促进合理用药、减少资源浪费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希望你们一如既往支持我们的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