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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511号(医疗体育类391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19-09-19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3511号(医疗体育类391号)提案答复的函

医保函〔2019〕123号

吴智深等2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设立药事服务费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药事服务费定义和内涵并尽快落实收费

科学的药事服务对促进合理用药、服务大众健康和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具有重要作用,也是体现药师专业技术价值、稳定药师队伍的重要途径。虽然药事服务长期以来在法律层面缺乏清晰统一的界定,各地实践也存在极大差异,但从鼓励和支持药学发展出发,国家一贯鼓励并指导各地结合实际,通过适当方式体现公立医疗机构药事服务价值。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通过实行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多种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政策设计的初衷是为了改变公立医院销售药品的加成方式。过去公立医院销售药品,可以药品价格为基础、按比例获得加成收入,存在多用药、用贵药的问题。当时提出药事服务费的实质是,将药品加成方式调整为以服务次数为基础、按固定金额加成,减少经济因素对用药行为的诱导,为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创造条件。

随着各地探索实践和医改的不断深入,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的政策安排也在逐步调整完善。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基本路径是“建立公立医院科学补偿机制,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通过降低药品耗材费用、取消药品加成、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规范药品使用和医疗行为等措施,留出空间,同步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7年9月各地已全部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已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财政投入等方式进行补偿。药事服务收入随着取消加成同步平移,分摊计入到医疗服务价格中,主要内化为医疗机构内部收入分配问题,对于药事服务项目中针对特定患者的直接服务,从各地实践来看有些已单独设立了收费项目。

对于现阶段药事服务作为独立项目向患者收费的问题,确实存在一些制约。一是药学服务目前尚没有形成支撑收费的服务体系。无论是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还是实际操作层面都尚未形成规范明晰的服务体系和考核标准,有的服务被信息系统、电子平台所替代,前期调研过程中我们也随机访问了一些患者,均表示除药品发放、处方校对、简单指导等所谓服务外,感受不到药事服务的具体价值,明确表示不接受此项收费。二是没有承受药事服务费的空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总量控制下的结构调整,既要考虑医院发展可持续,也要考虑医保可负担,群众可承受。而药事服务费是一种按人头收费,被动消费,量大面广,对全社会医药费用总支出及医保总支出的影响较大。

你们提出的对药学专业技术成本给予合理补偿的建议,对我们开展相关工作很有启发。我们将开展相关服务项目收费政策专题研究,探索适宜的收付费方式,激励药学人员在促进合理用药、减少资源浪费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关于规范药学服务标准

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3部门印发了《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对药师审核处方进行了明确规定;另外,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对完善药学服务模式、提供专科化的临床药学服务提出了工作要求。

你们提出的尽快出台规范的药学服务标准,明确医疗机构药师所应提供的基本药学服务的内容,我们十分赞同。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将继续推进药学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探索开展药学服务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制订,促进人民群众获得标准化、规范化、路径化的药学服务。

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希望你们一如既往支持我们的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