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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172号(社会管理类107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19-09-19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1172号(社会管理类107号)提案答复的函

医保函〔2019〕124号

郑建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结合国家医疗保障局职能,就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康复服务定价机制

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明确要求,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重点提高包括康复项目在内、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目前,各省份设立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多的已近150项,涉及肢体综合训练、精神障碍训练等,除服务对象具有普遍性的项目外,专门针对残疾儿童的康复类医疗服务也有近10项,涉及语言、听力、认知、适应能力等多个方面。

医疗机构拟新开展的残疾儿童康复治疗项目,可以按照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审核办法和工作规则,向当地医保部门申请新增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

关于您反映的医疗机构尚未建立康复服务定价机制的情况,我们将系统梳理各地已经开展或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研究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办法和进入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和医学专家的专业作用,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合理确定与动态调整的机制。适时将条件成熟的新增项目纳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关于加强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切实履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基金安全,今年以来,我局加快推进医疗保障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14号)有关安排,一是开展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试点,重点探索诚信体系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指标体系,相关信息采集、评分和运用等内容。二是探索建立医保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探索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向社会公开的方式方法,积极推动将医疗保障领域欺诈骗保行为纳入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发挥联合惩戒威慑力。三是推进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参与诚信体系建设,提升行业诚信水平。

您提出的加强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的建议,我们十分赞同。下一步,我局将稳步推进试点建设,同时加强研究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领域的医疗保障信用评价工作,重点关注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等相关主体,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希望您一如既往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