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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343号(医疗体育类231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19-09-19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2343号(医疗体育类231号)提案答复的函

医保函〔2019〕126号

陈红专等2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全面落实药事服务费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全面落实药事服务收费政策

科学的药事服务对促进合理用药、服务大众健康和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具有重要作用。虽然药事服务长期以来在法律层面缺乏清晰统一的界定,各地实践也存在较大差异,但从鼓励和支持药学发展出发,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前后,国家均鼓励并指导各地结合实际,通过适当方式体现公立医疗机构药事服务价值。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基本路径是“建立公立医院科学补偿机制,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通过降低药品耗材费用、取消药品加成、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规范药品使用和医疗行为等措施,留出空间,同步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7年9月各地已全部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已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财政投入等方式进行补偿。改革后药事服务收入随着取消加成同步平移,分摊计入到医疗服务价格中,主要内化为医疗机构内部收入分配问题,对于药事服务项目中针对特定患者的直接服务,从各地实践来看有些已单独设立了收费项目。

二、关于制定药事服务收费标准

对于现阶段药事服务作为独立项目向患者收费的问题,确实存在一定的条件制约。一是药学服务目前尚没有形成支撑收费的服务体系。近年来,药学人员努力拓展自身价值,在促进安全用药、合理用药方面提供更多服务。但总体看,无论是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还是实际操作层面都尚未形成规范明晰的服务体系和考核标准,有的服务被信息系统、电子平台所替代,前期调研过程中我们也随机访问了一些患者,均表示除药品发放、处方校对、简单指导等所谓服务外,感受不到药事服务的具体价值,明确表示不接受此项收费。二是没有承受药事服务费的空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总量控制下的结构调整,既要考虑医院发展可持续,也要考虑医保可负担,群众可承受。而药事服务费是一种按人头收费,被动消费,量大面广,对全社会医药费用总支出及医保总支出的影响较大。

从各地实践来看,药事服务项目中针对特定患者的直接服务有些已单独设立了收费项目,如静脉药物配置、血药浓度监测等,有些已合并在现有项目中收费,如药学人员参与会诊,有些由于缺乏服务标准和法律依据尚且停留在概念上;药事服务项目中不针对特定患者的间接服务,大部分地区在改革后也在所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中分摊,少数省份在综合类项目中合并收取。

你们提出的全面落实药事服务收费政策,合理制定药事服务收费标准的建议,以及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药事服务收费价值导向的经验,对我们的工作具有重要启发意义。我们将开展相关服务项目收费政策专题研究,探索适宜的收付费方式,激励药学人员在促进合理用药、减少资源浪费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希望你们一如既往支持我们的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