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归档栏目 > 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
视力保护色: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22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19-09-24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4422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19〕142号

潘美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统一长三角医保目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全民医保基本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两项制度,分别覆盖就业人口和非就业人口,总覆盖率稳定在95%。在待遇水平方面,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达到了80%以上,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

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方面,原劳动保障部等七部委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纳入条件、评审机制、调整机制和工作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我国上市的所有药品,只有符合相关条件,并经过专家评审程序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适应临床医药科技的进步和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的变化,国家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分别于2000年、2004年、2009年、2017年、2019年调整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现行的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共收载药品2643个,其中西药部分1322个,中成药部分1321个。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要求,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要求,也不得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对于原省级药品目录中按规定调整的乙类药品,应在3年内逐步消化。该项政策的落地实施,将逐步统一全国医保药品目录。

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方面,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了医保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各省(区、市)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基金运行等实际情况,采取排除法或准入法确定了本省份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

下一步,我们将修订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建立符合国情、基金负担可承受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推动各地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更加规范和统一。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和关心。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