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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464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19-09-24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7464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19〕144号

尚瑞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二类”疫苗进行免费接种或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如国家免疫规范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我国疫苗规范政策是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在确定纳入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时,需要综合考虑传染病流行情况、疾病负担、疫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疫苗生产企业的供应能力、财政保障和社会效益等多方面因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2017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建立了国家免疫规划咨询委员会。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基于上述因素开展论证,提出将有关疫苗纳入或退出国家免疫规划的建议。政府根据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调整国家免疫规划程序。

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国家提出了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健康教育等任务目标,明确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确定了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如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进行生长发育检查,为0-6岁儿童提供预防接种服务,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提供规范管理,为农村妇女免费开展“两癌”筛查等妇女保健项目等。今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投入的不断加大,公共卫生服务覆盖人群及内容项目也将逐步扩大。

基本医疗保险方面,《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故包含疫苗在内的疾病预防控制等项目应通过公共卫生服务渠道予以解决。另外,在诊疗项目范围管理上,国家采取排除法制定了基本医疗诊疗项目目录,明确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如各种预防性的诊疗项目、疫苗等,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同时,由于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快速增长但整体水平仍然不高,考虑到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特别是居民的筹资水平较低,城乡居民医保目前人均筹资水平仅700元左右。因此,从现阶段医保制度整体发展状况、群众疾病治疗需求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来看,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还是立足于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着力满足基本医疗需求,并通过门诊按人头付费,部分承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措施激励家庭医生和参保人健康管理的健康促进工作,还没有能力将支付范围扩大到包括二类疫苗等非治疗性的、预防性的项目。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深化医改总体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在认真听取专家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进行统筹考虑和深入研究,共同完善我国基本医疗服务卫生制度。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和关心。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