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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448号(社会管理类48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19-09-06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0448号(社会管理类48号)提案答复的函

医保函〔2019〕116号

孙诚谊等2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医疗保障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制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开展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有效解决参保群众异地就医“跑腿”报销难、“垫支”负担重的问题,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让医保服务更加人性化,既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保障需求的需要,也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能够大力提升人民群众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目前,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全国所有省份、所有统筹地区,各类参保人员、主要外出人员,重点定点医疗机构等都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系统运行平稳,结算人次、结算资金稳步上升,越来越多群众享受到直接结算便利。

截至2019年6月底,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数量为18962家,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6297家,国家平台备案人数431万。自2017年1月启动以来,累计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268万人次,医疗费用644亿元,基金支付377.7亿元,基金支付比例58.6%。

一、关于尽早实现门诊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的建议

各地的门诊保障政策不断完善,已经基本覆盖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等范围,有效保障了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各类参保人员门诊异地就医和定点药店购药需求,但考虑到全国各统筹区门诊政策不统一,待遇保障水平差异大;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水平不一,药品、医用耗材代码标准不统一;门诊就医结算频次高、结算量大,单笔结算金额较小,医保信息系统承载能力不够等原因,跨省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尚未在全国开展。为保障群众的异地门诊就医需求,目前我们正在积极推进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长三角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已于2018年9月启动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2019年6月22日,京津冀医疗保障协同发展合作协议签署仪式在天津举行,京津冀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正式启动,云南、四川、贵州、重庆、西藏西南五省也在积极开展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研究。

您提出的关于逐步推进门诊直接结算的建议符合医保发展方向,我们将认真研究吸收。下一步,我们将加强指导,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区域积极探索开展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在全国推开,满足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各类参保人员的门诊异地就医、定点药店购药需求。

二、关于取消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备案机制的建议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采取备案制管理,主要是为了引导参保群众合理有序就医,落实国家分级诊疗要求,引导基层首诊、双向转诊,避免部分就医人员全国“漫游”,同时,通过备案制管理可以提前解决群众异地就医过程中所用证件、网络等方面的潜在问题,消除群众异地就医时可能出现的障碍。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群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我们正在不断简化优化备案流程。一是全面取消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到医疗机构的要求,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全面取消手工报销需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盖章,规范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所需材料清单和报销时间;二是鼓励各省探索建立统一的省级备案渠道,提高备案工作效率。鼓励各统筹地区学习推广一些地区备案工作“零跑腿”“不见面”做法经验,为本地参保人员提供至少一种有效、便捷的备案渠道,如电话、网络、APP备案渠道等。三是以流动人口和随迁老人需求为重点,结合各地实际,探索进一步简化备案类型、备案条件、申报材料,优化简化备案程序,比如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合并为长期居住人员等。鼓励各省份统一全省异地住院备案政策。

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