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归档栏目 > 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
视力保护色: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716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0-10-10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2716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0〕88号

李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肿瘤靶向药纳入国家医保甲类药目录并扩大靶向药报销涵盖范围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为引导昂贵独家药品降低价格,减轻癌症患者用药负担,医疗保障部门分别于2017年、2018年、2019年开展了三次医保药品谈判,其中2018年为抗癌药专项准入谈判。经过三次谈判,最终有40余种抗癌药成功纳入医保乙类目录。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医保“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对于乙类目录药品的支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当前,我国基本医保的保障能力整体还比较有限,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仅800元左右,支付能力非常有限。尽管肿瘤靶向药经过谈判,实现了价格大幅度降价,但总体价格水平相对较高,基金支付压力很大,因此谈判药品均统一纳入乙类管理。同时,在支付限定方面,评审专家综合考虑基金承受能力、临床用药需求等因素,确定适宜的支付范围。

另外,为做好谈判抗癌药的配备使用工作,2018年、2019年,我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印发了推动谈判药品落地的文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也作出规定,明确要求登记肿瘤科的三级综合医院和各级肿瘤专科医院,根据临床需求及时配备抗癌药;医院不得以费用总控、医保费用总控、“药占比”和药品品种数量限制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与合理用药需求。同时,为推动谈判药品落地,我局建立了谈判药品落地监测机制,根据监测结果,谈判药品的实际报销比例在60%以上。

您提出的目录中来那度胺与硼替佐米或伊沙佐米联用的问题,2019年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时,已经取消了联用只支付一种的限定,伊沙佐米是2018年抗癌药医保准入专项谈判的品种,今年即将续约,我们将根据药品价格等因素提请专家综合考虑。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参保人用药需求、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完善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通过严格的专家评审程序,将符合条件的药品纳入医保目录,并确定适宜的支付限定进一步减轻患者的用药负担。同时将继续推进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在医疗机构的配备使用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遴选、采购和使用抗肿瘤药物的行为,维护癌症患者权益。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和关心。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