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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103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0-10-15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1103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0〕16号

黄细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推行长期护理保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大社会制度安排,也是落实人民健康发展战略的具体行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立“相关保险和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2016年起我们组织承德等15个试点城市和吉林、山东2个重点联系省份,统一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试点重点围绕参保、待遇支付等政策体系,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协议管理、费用结算等办法,运行机制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探索。总体看,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阶段性成效,切实减轻了失能老人家庭经济负担和事务负担,优化了医疗资源配置,推动了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社会各方对试点总体评价良好。截至2019年底,15个试点城市和2个重点联系省份的参保人数达9815万人,累计享受待遇人数110万人。

试点实践中,各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参保范围、筹资机制、评估标准、待遇支付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形成了有益经验。关于参保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定位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从制度公平属性出发,长远看要覆盖全民。但考虑当前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等因素,试点阶段,明确从职工医保参保人群起步,同时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随制度探索完善,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目前,15个试点城市,均从职工人群起步,9个已扩大到城镇居民或城乡居民。关于筹资机制。在制度试点之初,我们就致力于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具体实践中,指导试点地方因地制宜通过划转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医保费率等方式筹资,明确个人缴费责任,引入财政、慈善等途径筹集资金。目前看,多方参与、责任共担的多元筹资机制已经基本建立,初步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筹资渠道,为制度运行提供了有力支持。关于失能评估标准。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事关待遇享受。地方在试点过程中,充分借鉴国外实践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失能人员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的标准和配套办法,并与待遇支付政策相关联。由于试点地方情况不一,评估标准、评估内容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异。从制度建设统一性、待遇均衡性方面考虑,我们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正在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失能评估标准,推动统一的标准体系建设。关于待遇支付政策。在试点过程中,指导地方规范完善待遇支付政策。根据长期护理服务方式、待遇水平的不同,制定差别化的待遇支付政策,探索完善基金支付方式和与之相适应的按床日、按月、按服务时长等结算办法。同时鼓励护理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提供居家上门服务,引导保障对象优先使用居家、社区等护理服务。对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关于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国家出台《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明确大力加强辅助型护理人员的培养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服务能力;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增加护理服务业人力资源供给,扩大社会就业。同时,指导各地开展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培训,支持开展老年健康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壮大老年健康人才队伍,提高老年护理服务质量。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关于推行长期护理保险,明确参保范围、筹资机制、评估标准、待遇享受等政策建议,对我们继续完善制度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和指导作用。下一步,我们将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部署,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城市范围,在更大范围检验制度成效,探索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相适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

感谢您对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 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