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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503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0-10-15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3503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0〕103号

张瑞书等7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积极发展商业长期照料护理保险,解决中国失能、半失能、失智、高龄等老年人养老服务和保障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战略部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6年起我们组织承德等15个试点城市和山东、吉林2个重点联系省份,统一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总体看,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阶段性成效,切实减轻了失能老人家庭经济负担和事务负担,优化了医疗资源配置,推动了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社会各方对试点总体评价良好。截至2019年底,15个试点城市和2个重点联系省份的参保人数达9815万人,累计享受待遇人数110万人。

试点实践中,各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重点围绕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管理办法、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在参保范围方面,试点城市均从职工人群起步,9个城市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后,扩大到城镇居民或城乡居民参保人群。在筹资机制方面,试点地方探索通过划转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医保费率、个人缴费、财政、慈善等途径筹集资金,初步建立了多方参与、责任共担的多元筹资机制。在失能评估标准方面,15个试点城市均制定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其中10个城市参照使用统一的国际评估量表,5个城市研究制定了本地化评估标准体系。在待遇支付方面,各试点城市均根据长期护理服务方式、待遇水平的不同,制定了差别化的待遇支付政策,对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大部分对居家护理给予支付政策倾斜。在商保经办方面,试点地区均制定了经办规程,探索符合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社会保险路径和方法。15个试点城市中,有12家商业保险公司参与13个城市具体经办。在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建设方面,积极引导发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等的有益补充,解决不同层面护理需求。鼓励试点地方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整合衔接。

关于你们提出的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立法和通过税收优惠支持商业保险发展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立法。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作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部署,我们将进一步扩大和深入推进试点,在更大范围检验制度成效,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目前,长期护理保险尚在试点阶段,对部分政策各方还没有形成共识,尚不具备立法条件。我们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为制度立法做好基础准备。关于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支持。为支持保险行业发展,我国已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以及按规定提取有关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此外,国家出台《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文件,明确提出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扩大保险产品范围,为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优先发展提供可能。

你们所提的建议,对国家进一步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在今后工作中予以统筹考虑。

感谢你们对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