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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187号(社会管理类073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20-10-16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1187号(社会管理类073号)提案答复的函

医保函〔2020〕123号

姜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关工作。职工医保制度建立之初,国家明确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初期,也明确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基本医保制度健全完善过程中,大力推进市地级统筹,部分省份探索省级统筹。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提出要巩固提高统筹层次,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标准,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地级统筹,探索推进省级统筹。各地按照国家要求稳步提升医保统筹层次。目前,我国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已经基本实现市地级统筹,京津沪渝4个直辖市和海南等省份已经实现省级统筹。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地区及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医保管理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各地提高统筹层次的工作节奏和进程不同步,采取的方式也各有特点,如市地级统筹的地区有采取基金统收统支模式的,也有部分采取调剂金模式。

正如您在提案中所言,从长远看,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有利于加强基金共济能力,有利于推动制度稳定可持续发展。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巩固参保覆盖面,稳定待遇水平,指导地方继续稳步提高基本医保统筹层次,做实市地级统筹,探索推进省级统筹,同步强化管理责任,确保基金安全,推动制度稳定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