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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394号(医疗体育类334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20-10-16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2394号(医疗体育类334号)提案答复的函

医保函〔2020〕116号

徐自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遏制急救药品价格上涨的提案收悉,现依据我局职能答复如下:

一、关于药品价格的监测工作

2019年底,我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依托省级药品招标采购机构,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手段,促进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同时依托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指导中心推进平台药品供应异常监测,对2019年-2020年70多种急(抢)救药品、易短缺药品开展重点监测监管。截至目前,已对数十家企业的药品价格问题开展调查,对20多家企业进行了约谈告诫,并且将掌握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二、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营造公平规范交易秩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设,我局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基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买卖合同关系,发挥医药产品集中采购市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促进医药产品价格合理回归。《指导意见》将“滥用自主定价权导致药品涨价、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且拒绝纠正”等行为作为失信事项列入评价范围,对失信情节较轻的拟采取书面提醒告诫,或提示失信风险信息等措施,对失信情节较重的拟采取减少或中止采购其生产的药品耗材。

三、关于急诊科急救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

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要求,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救、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目前政策已覆盖符合条件的急救、抢救医疗费用。2019年,国家医保局组织开展了史上规模最大的医保目录调整,将癌症及罕见病等重大疾病治疗用药、慢性病用药、儿童用药、急救抢救用药等列为重点范围。

您的意见建议十分中肯,对我们持续做好医疗保障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具有重要意义。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希望您一如既往支持我们的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