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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358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0-10-16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6358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0〕121号

庹必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建议

国家高度重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部署和指导地方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省(区、市,含兵团)结合自身实际,按照国家要求大力推进工作落实。截至2019年底,全国32个省均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您提出的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建议已经实现,具体实践中,各地按照“筹资就低不就高、待遇就高不就低、目录就宽不就窄”的原则推进整合,实现了城乡居民在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范围、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上的统一,并同步整合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在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同时,各地还同步整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照国务院要求将原新农合实行的按病种保障逐步过渡为按费用保障,扩大了受益面。目前,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大病保险起付线已降低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支付水平提高到60%。同时,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执行倾斜支付政策,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总体上看,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解决了制度城乡分割产生的待遇不均衡、基金共济能力弱等问题,农村居民医疗服务利用水平和保障水平普遍提高。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在医保脱贫攻坚中发挥了主体保障作用,有力支持了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了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医疗保障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改革目标。

二、关于设立上下衔接、协调一致的乡镇医保机构的建议

在国家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国家医疗保障局于2018年正式挂牌成立,地方医保部门机构改革也同步跟进。目前,32个省级医保局已经组建完毕,市地、区县的医保局已经基本组建完成,实现了上下对应。地方医疗保障部门通过专门设置医疗保障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统一了职责权限,强化了管理职能,提高了协调能力,完善了队伍建设,机构改革成效明显。但我们也看到,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乡镇一级的医保队伍相对薄弱的问题确实存在。实际工作中,地方在乡镇一级的机构设置上一般统筹机构编制资源,由一个基层机构承接多个上级机构的任务,乡镇一级一般没有设置专门的医保经办机构,依托乡镇政务中心、服务中心等机构设置医保服务窗口和服务岗,或依托乡镇社保所和卫生院开展工作,部分地方还积极探索安排专人专岗做好医保管理服务。

您的建议对我们很有参考价值。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探索推进市地级以下医疗保障部门垂直管理的任务要求。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地方在探索实践过程中,研究加强乡镇医疗保障队伍建设,促进服务下沉,更加方便群众。

三、关于探索建立医保缴费个人筹资标准与居民收入增长挂钩机制的建议

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是医保制度长期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为鼓励居民参保,城乡居民医保(包括整合之前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自建立之初,就确定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各级政府在对居民医保参保人给予普惠性参保缴费补贴的同时,还通过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困难群体个人缴费给予补助,确保应保尽保。居民医保实行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筹资标准,制度建立以来,国家稳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年提高财政补助标准,个人缴费同步增长,2003年至2019年,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520元,个人缴费的指导标准从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250元。总体看,政府投入增幅远大于个人缴费,是居民医保基金最主要的来源。

筹资水平逐年提高的背景是医药技术的快速进步、医疗费用的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的逐步释放和待遇水平的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需相应合理调增,以支撑参保人医保待遇支出和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筹资标准定期调增,主要用于提高参保群众待遇水平。目前,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是新农合建立之初保障水平的两倍。普遍开展门诊统筹,并对一些病期长、医疗费用高的慢性病、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安排专门的保障措施,2019年还建立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进一步减轻群众门诊负担。在此基础上,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大病患者保障水平在基本医保基础上提高了约13个百分点,2019年进一步普惠性提高了大病保险待遇水平。

从制度实践情况看,当前筹资方式和办法起到了促进城乡居民参保、迅速扩大覆盖面的积极作用,为增强城乡居民参保意识、巩固完善居民医保、提高保障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持。但也正如您提到的,由于居民医保尚未建立个人筹资与居民收入增长的挂钩机制,现行筹资机制下标准每年调增,基层对组织参保缴费难度大等问题时有反映。对此,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动态调整机制。

您的建议调研充分,分析客观,针对性强,对我们的实际工作很有借鉴意义。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有关任务部署,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机制,推进构建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确保参保人医保权益和制度稳定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