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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267号(社会管理类368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20-10-27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4267号(社会管理类368号)提案答复的函

医保函〔2020〕97号

黄璐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推进中医药创新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挥医保对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作用。2019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完善中医药价格和医保政策”。在此前出台的医改相关政策性文件中也都明确提出医保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的政策措施,如2015年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明确要求“逐步扩大纳入医保制度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范围”,2017年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探索适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医保部门在制定完善各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过程中,十分注重支持和保护传统中医药。各地也积极开展探索,发挥医保在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中的关键性作用,如有的地区降低中医医院报销起付线,提高中医药服务报销比例;有的地区遴选中医优势病种开展收付费方式改革试点,探索中西医治疗同病同费。

在药品方面,医保部门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时,始终坚持“中西药并重”的基本原则。按通用名计算,现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共收载药品2709个,其中西药1370种、中成药1339种(含民族药93个),中成药占比由2000年的40.52%提高到2019年的49.43%,中西药品种数基本持平。201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时,将中药饮片由排除法改为准入法管理,共892个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纳入了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此外,地方可增补其他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目前处于试点阶段,在管理属性、临床效果等方面,学界和临床实践中还存在一定争议,国家层面没有明确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诊疗项目方面,国家层面采取排除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在此基础上,各省(区、市)医保部门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基金运行等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了本省份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目前,绝大部分省市依据参保人实际需求和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已将包括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在内的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纳入了医保支付范围。

在医疗服务价格方面,我国一贯重视支持中医药事业的继承发展,明确要求各地在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过程中,应重点提高包括中医在内的技术劳务类医疗服务价格。“十三五”期间,各省份已设立中医医疗服务价格100-300项不等,绝大部分省份上调了半数以上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9年12月,国家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指导各地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价、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整体设计本省份动态调整机制。

在医保报销比例方面,基本医保的主要目的是化解参保人疾病带来的财务风险,不因中西医等治疗方式而有所区别。近年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展和加强了中医药服务,参保人在基层发生的中医药服务费用可享受较二三级医院更高的报销比例。从2008年卫生统计有关数据看,中医类临床科室(不含中医专科医院)诊疗人次中,58%发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数中医药服务已经享受了报销比例的倾斜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对中医药的扶持与促进政策,共同营造支持中医药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指导各地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服务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更好满足参保人员合理的临床需求。指导各地建立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更好地反映传统中医服务的独特优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发挥中医优势病种。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注,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