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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179号(社会管理类169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20-11-12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2179号(社会管理类169号)提案答复的函

医保函〔2020〕166号

贺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构建与国家人口战略相适应的生育保障体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措施,支持生育政策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作用,将单个用人单位因雇佣女职工而产生的生育相关费用支出在全体用人单位间分担,降低了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减轻了用人单位雇佣女职工的顾虑,对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生育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在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方面,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参保女职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和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在生育津贴方面,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此外,对于未实现稳定就业女性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可以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解决。参保人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住院保障范围,产前检查的费用纳入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保障范围。2019年,全国参加生育保险21417万人(退休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1136.4万人次,人均待遇支出20311元。其中生育人数430.3万人,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354.2万人。

对于您提出的提升统筹层次的建议,目前国家已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明确提出,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基金统一征缴和管理,统筹层次一致。目前职工医保已经基本实现市地级统筹,京津沪渝4个直辖市和海南、西藏等地已实施省级统筹。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地方进一步巩固提高统筹层次,规范政策措施,做好待遇保障工作。

二、关于建立生育保障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目前,国家对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支付有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进一步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为适应人口与经济发展的形势,2016年起我国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省(区、市)通过地方性法规等形式明确了30至90天不等的生育奖励假,部分省份在地方性法规中将生育奖励假期间生育津贴纳入了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育保险2016年基金赤字9亿元,2017年基金赤字101亿元,连续两年收不抵支。2018年,随着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的进行,以及《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中提出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和计发标准等政策,确保女职工法定产假期限内的生育津贴支付,探索多渠道解决生育奖励假待遇问题,生育保险基金当年结存19亿元。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和产前检查等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待遇保障,提升基金使用效率,国家提出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付费,同时要求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近年来,生育保险的保障待遇水平由统筹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稳步提升。从目前的情况看,生育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待遇水平逐步提高。2019年,全国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人次为1136.4万人次,是2011年的3.9倍。生育保险待遇支出874亿元,是2011年的6.8倍;人均生育待遇支出20311元,人均生育医疗费待遇4691元,是2011年的2倍左右。

三、关于提高生育保险筹资水平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通过用人单位缴费筹资,职工个人不缴费。随着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全面推进,“四统一、两确保”政策取得实效,生育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基金支付及抗风险能力也得到了提升。两项保险基金合并共济后,“打通”使用,更加充分的发挥了社会保险大数法则的效能。生育保险收支按原费率核算出现的赤字,大部分通过与职工医保基金统筹共济得以消化,缓解了因单位缴费费率阶段性下调、全面二孩政策导致的大面积赤字的情况。从运行情况看,制度总体平稳,基金收支平衡,能够确保参保人生育保险待遇及时支付。

对于加强基金监管,避免资金浪费的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已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管,维护参保人的切身利益。您提出的加强政府投入的建议,我们将配合相关部门予以认真研究。

四、关于探索构建全民统一的生育津贴制度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当前我国人口发展进入深度转型阶段,《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明确提出,面对人口发展重大趋势性变化,必须把人口均衡发展作为重大国家战略,加强统筹谋划,积极有效应对风险挑战,努力实现人口自身均衡发展,并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其中对您提出的创造有利于人口均衡发展的制度环境已有相应安排。总体上看,促进人口均衡发展,要从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需求出发,多策并举,形成合力,完善就业、税收、抚育、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政策,减轻生养子女家庭负担,营造和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为促进男女平权就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国家已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对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生育津贴,作为其产假期间替代性收入,从而减轻和消除单位雇用女职工和女职工生育的顾虑。您提出的探索建立全民统一的生育津贴(如由财政资金支持的城乡居民生育津贴、育儿补贴、育儿薪酬等)制度,很有前瞻性和参考价值,需要多部门统筹研究,我们愿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研究工作。

您的建议贴近实际,针对性强,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有关要求,指导地方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障各项工作,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巩固和扩大生育保险参保覆盖面,提高经办能力水平,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参保人待遇享受。同时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协同,更好的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