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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965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0-11-13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9965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0〕140号

戴立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医保法制规范,营造更加健全的法治保障环境的建议》收悉,经商司法部,现答复如下:

完善医疗保障法治建设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能力是人民群众现实需要,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推进医疗保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医疗保障改革发展整体无法可依的必然选择。国家医疗保障局高度重视上述工作,自成立以来,就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推进。

一、关于建议尽快制定《医疗保障法》

我局自成立以来,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医疗保障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法律体系。编制《国家医疗保障局立法规划(2018-2022年)》和《国家医疗保障局立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积极推动构建以《医疗保障法》为统领,若干配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支撑的独立完备的医疗保障法律体系。目前,我们正按规划扎实推进各项立法工作,尤其是《医疗保障法》立法的基础性工作。

二、关于建议加快医保基金监管立法进程

本着急用先行的原则,我局正举全局之力、全系统之力推进《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目前,已列入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我们正会同司法部履行相关立法程序,争取今年出台。

三、关于加快优化现行医疗保障制度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进行了总体部署,提出了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健全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机制、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优化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改革任务。其中,关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提出逐步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关于筹资机制,提出建立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相适应、与各方承受能力相匹配、与基本健康需求相协调的筹资机制;关于待遇保障,提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统筹规划各类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关于统筹层次,提出巩固提高统筹层次,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地级统筹,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进省级统筹。您提出的相关问题在《意见》中均有安排和部署,下一步,我们将贯彻落实《意见》部署,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推进法定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

与此同时,我们正全力推进各项立法工作,争取将成熟定型的医疗保障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促进医疗保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关于推动部门协同合作

医疗保障涉及医药卫生、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我们一直高度重视部门协同工作,注重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保、医疗、医药制度政策之间的统筹协调和综合配套,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改革中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问题。具体到加强部门协同执法方面,自我局成立以来,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印发《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的通知》《关于印发2020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关于开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等文件,合理划分职责,推进数据信息共享,加强执法的协同性。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意见》为基本遵循,完善优化医疗保障制度,全面总结医疗保障改革实践和地方立法经验,积极推动立法工作,加强部门协作,促进三医联动。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