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归档栏目 > 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
视力保护色: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024号(农业水利类272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20-11-18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3024号(农业水利类272号)提案答复的函

医保函〔2020〕147号

罗建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因病致贫农户进行精准救助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内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近年来,国家医保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深化医保制度改革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扛实医保脱贫攻坚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医保扶贫政策供给,确保贫困人口应保尽保。据统计,2019年农村贫困人口参保率稳定在99.9%以上,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接近80%。

一、关于完善农村大病重病救助体系

2020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年。在全面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效的基础上,医保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研究医保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建立医保扶贫长效机制,发挥好医疗保障制度基础性、兜底性保障功能。

今年以来,我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关于高质量打赢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的通知》等文件,就统筹发挥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稳定住、巩固好医保脱贫成效,确保决战决胜做出细化安排。一是巩固基本医保主体保障作用。在全面建立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持续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高基本医保待遇水平。目前,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2020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不低于550元,并同步提高个人筹资水平。各地进一步巩固住院待遇水平,强化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全面落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减轻慢病患者门诊用药负担。二是稳定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依托居民基本医保筹资,覆盖超过10.2亿参保居民。在督促指导各地全面落实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支付比例提高等政策的基础上,2020年进一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提高或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并在脱贫攻坚期继续稳定对贫困人口倾斜支付政策。三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落实落细分类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自负费用给予补贴,并对个人负担较重的实施倾斜救助。目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稳定在70%左右。2020年,部署各地完善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巩固提高住院和门诊救助水平,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统筹提高年度救助限额。四是统筹做好政策接续衔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快研究医保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的配套措施,指导地方做好补充保障措施向现有三重制度衔接过渡。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加快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及时精准识别救助对象,规范救助费用范围和待遇标准,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

二、关于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互联

为做好因病致贫患者救治保障,2017年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组织动员全国80多万基层卫生工作人员,逐人、逐户、逐病核实,全面摸清农村贫困人口患病情况,建成了健康扶贫工作数据库,开发了健康扶贫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建立了贫困大病患者救治台账,并与国务院扶贫办建档立卡数据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医保信息化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我局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为加强对医保扶贫工作调度分析,依托医保信息平台上线运行政策运行、调度分析、督战等模块,并建立贫困人口参保信息台账,实现与国务院扶贫办贫困人口信息共享交换。今年以来,我局配合国务院扶贫办督促指导各地全面建立防止致贫返贫监测机制,将因疫情及其他原因新增贫困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贫困边缘人口纳入监测范围,动态跟踪其医疗费用负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及时跟进落实医保扶贫政策。

关于您提出的建立农村因病致贫精准救助系统的建议。考虑到机构改革前国家尚未建立统一的医疗救助信息平台,为加强包括贫困人口在内困难群众救助信息化管理,医保局加快统一医保领域的业务编码标准和技术标准,并要求各地在建设本地医保信息平台时遵循统一的标准,确保数据省级集中并统一汇聚到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真正实现系统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协同。同时,在信息平台建设中对医疗救助功能进行了分项细化,充分考虑与民政、卫生健康、扶贫等部门信息共享需求,预留数据接口,为健全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打好基础。下一步,我局将依托大数据平台,结合医保扶贫长效机制建设,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库,推动建立高额费用患者预警监测机制,做好因病致贫返贫风险防范。

三、关于做好贫困大病患者筛查和服务

为做好贫困大病患者救治,近年来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实施“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病签约服务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在摸底调查、分类筛查的基础上,持续加大农村贫困人口专项救治力度,确保罹患大病和慢性病的农村贫困患者实行“应治尽治、应保尽保”。一是中央财政通过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支持农村妇女开展宫颈癌检查和乳腺癌筛查。二是通过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支持在农村高发地区、城市部分地区和淮河流域地区开展癌症早诊早治,对脑卒中、心血管病高危人群进行早期筛查和干预,开展全国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等工作。三是逐步扩大专项救治病种范围。自2016年以来,结合疾病发病率、治疗费用等因素,逐步扩大救治范围,目前专项救治的大病病种扩大到30个。此外,部分省份根据本地的疾病谱将多发的大病病种纳入专项救治范畴。四是逐步规范专项救治服务管理。通过“一人一档”建档管理,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大病患者提供全流程服务管理。实行定点医院集中救治管理,提高救治管理水平。下一步,有关部门将在全面总结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经验基础上,完善推广大病专项救治措施,提升救治效果。

四、关于优化管理服务和支持社会慈善救助

为保障贫困人口异地就医,医保扶贫政策明确对按规定转诊的贫困人口实行“省内无异地”政策,即贫困人口省内就医执行参保地待遇、住院起付线连续计算。同时,为解决异地就医参保人员“跑腿”报销难、“垫支”负担重问题,各地医保部门加快实现统筹区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优先做好贫困人口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和就医结算等服务,已实现深度贫困地区每县有一家医院纳入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贫困人口就医结算便利水平明显提高。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充分发挥社会慈善力量的补充作用。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指导意见》。财政等部门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发展。为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等公益事业,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当年扣除额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个年度内扣除,并对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您提出的“救助资金共同分担、统一使用”的建议,有助于进一步夯实救助托底功能。我们已在部署实施医保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要求各地要逐步将三重保障之外的补充保障措施过渡到现有制度框架,同步做好资金并转,确保政策有序过渡、待遇平稳衔接。后续,我们将加强督促指导,引导地方稳妥做好过渡。

关于您提出“建立财政资助低收入农户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为代表的补充医疗保障制度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之外,一些地方实施的面向困难群众的补充医疗保险尽管在实践中减轻了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但是,鉴于现行制度已经为低收入农户的医疗费用提供了解决渠道,为避免制度碎片化、节约制度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应通过现有医疗保障制度为低收入农户提供托底保障,不宜由财政资助其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从化解大病患者致贫返贫风险来看,我们将在做好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继续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支持医疗互助发展,发展壮大慈善医疗救助,着力满足参保群众多元化保障需求。

您的建议贴近实际,切中问题关键,对我们继续巩固好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更好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具有较强参考意义。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的总体部署,加强部门协同,统筹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医保扶贫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医疗保障防贫减贫长效机制,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更好实现与基本医保的衔接互补,支持社会慈善等多方力量参与,合力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持续增强群众对医疗保障制度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