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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126号(社会管理类065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20-12-29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1126号(社会管理类065号)提案答复的函

医保函〔2020〕186号

谢俊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保体系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当提高基金征缴比例,确保基本保险公平享有的建议

目前我国基本实现全民医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分别覆盖就业人群和非就业人群,截至2019年底,全国基本医保参保人数超过13.5亿,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基本医保建设完善过程中,国家高度重视健全筹资机制。职工医保筹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费,基金收入随工资水平提升而自然增长,2019年全国单位平均费率为7.5%左右,个人平均费率为2%左右。居民医保筹资实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定额筹资,按年调整,2019年人均财政补助为546元、个人缴费235元。基本医保实行属地管理,由于各地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医疗服务供给方面的差异,不同统筹地区间医保筹资水平也相应不同。2019年全年基本医保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总收入24421亿元,总支出20854亿元。总体看,当前的基本医保筹资政策能够实现制度平稳运行和基金收支平衡,有力支撑了制度发挥保障功能,确保参保人待遇享受。

合理筹资、稳健运行是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的基本保证,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是增进人民健康福祉的内在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完善基本医保筹资分担和调整机制、规范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等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我们将按照中央部署,推动建立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相适应、与各方承受能力相匹配、与基本健康需求相协调的筹资机制,统筹规划各类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在此过程中,我们将统筹考虑您所提意见建议。

二、关于用科学合理的分组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促进DRG精细化管理的建议

近年来,国家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推广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2019年全国已有86.3%的统筹地区开展了按病种付费,75.1%的统筹地区付费病种超过100个。在此基础上,现阶段正着力推广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国家试点。一是加强组织实施。围绕“制定一组标准、完善一系列政策、建立一套规程、培养一支队伍、打造一批样板”的目标任务,依照“顶层设计、模拟运行、实际付费”三步走的推进策略,成立DRG付费国家试点技术指导组,在技术标准制定、监测评估、智能监控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二是制定技术规范。DRG付费国家试点技术指导组印发了《国家医疗保障DRG分组与付费技术规范》《国家医疗保障DRG(CHS-DRG)分组方案》和《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细分组方案(1.0版)》,依据30个试点城市近3年来的6200万份病例数据,经过中华医学会组织的临床论证,形成了376个ADRG组、618个DRG细分组的分组方案。三是加强地方工作指导。各试点城市高度重视,大多数城市都成立了以市领导为组长的DRG付费工作组,形成了国家-省市-医疗机构逐级培训的机制。四是开展DRG付费国家试点监测评估工作,从组织实施、培训宣传、保障能力、数据采集、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医保经办管理等6个方面评价试点进度,确保试点质量。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DRG本土化”“加强过程监管”等建议,均已在DRG国家试点工作中开展落实,我们将形成全系统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的合力,继续做好DRG付费试点推进工作,促进精细化分组,强化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医保支付方式的激励约束作用,提高医保精细化、专业化水平。

三、关于鼓励和支持商业健康保险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服务

国家高度重视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要求“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银保监会等部门《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均提出要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在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近年来,商业健康保险通过灵活多样的产品设计,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参保群众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的健康保险需求。截止2019年底,商业健康保险备案销售产品包括5大类4000多个,保费收入从2012年的863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7066亿元。同时,保险业还积极探索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将商业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相融合,着力提高参保群众健康水平。商业健康保险还积极加强与非公医疗机构合作,包括为社会办医提供资金支持,将参保对象在社会办医疗机构就诊费用纳入保障范围等,支持社会办医健康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做好政策引导,加强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的衔接互补,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不断增加健康保险产品供给,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商业健康保险需求。

您的提案调研全面,对我们工作很有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任务部署,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加强部门协作,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协同发展。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