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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公开征求意见
  • 索引号: 2020-06-00002 发文字号: -
  • 发布日期: 2020-02-18 发布机构:
《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20-02-18 访问次数: 字号:[ ]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加强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的通知》(医保发〔2019〕50号)的要求,聚焦医疗保障民生领域“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国家医疗保障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现就清单涉及的事项名称、办理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环节、设定依据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月27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我局反馈。

电子邮箱:yyszdc@nhsa.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

邮编:100830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7日


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的相关要求,聚焦医疗保障民生领域“难点、堵点、痛点”问题,着力实现“群众办事不求人、最多只跑一次”的目标,建立统一规范的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度(以下简称清单制度),国家医疗保障局研究制定了《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全国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努力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发展需要,从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以改善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为导向,建立完善涵盖全国清单、省级清单、统筹地区清单在内的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清单制度,规范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能,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通过提供全面规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要求。2020年6月底前,各省和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要认真遵循《全国清单》的规定内容和格式要求,按照“六统一”(即统一事项名称、统一事项编码、统一办理材料、统一办理时限、统一办理环节、统一服务标准)和“四最”(即服务效率最高、所需材料最少、办理时限最短、办事流程最简)的要求,全面完成本省和统筹地区清单及办事指南的发布,同步做好线上(含移动终端)办理事项的统一规范,确保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实施清单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建成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体系,确保每个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医疗保障各级经办服务窗口、各类政务服务平台(含业务系统、热线电话平台、线上服务端、自助服务端等)全部开展“好差评”,实现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全覆盖、评价对象全覆盖、服务渠道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一)强化使命担当。提高政治站位,把制定、发布、实施清单制度作为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深刻领会建立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打通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持续推进清单制度实施相关工作,让群众办事更加透明高效、舒心顺心。

(二)聚焦问题解决。针对当前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领域存在的办事流程不够简化规范、参保转移接续和手工报销手续繁琐且时间周期长、异地就医备案不便捷、经办服务体验不理想等问题,对照《全国清单》认真摸底排查,立行立改,切实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坚持便民高效。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以《全国清单》作为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的最底线,在《全国清单》基础上进一步精简办理材料、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大力推行一次告知、一表受理、一次办好,鼓励探索“承诺制”和“容缺受理制”,坚决取消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不设立“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模糊条款,切实提升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标准化水平,打造群众满意的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夯实主体责任。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指导和组织省内各统筹地区开展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制定工作并负主要责任。根据《全国清单》制定统一的省级清单,依据省级清单加快制定全省统一的办事指南(内容包含事项名称、受理单位、服务对象、办理渠道、办理流程、办理材料、办理时限、查询方式、监督电话、评价渠道、办理流程图等)和统一的受理表格,指导各统筹地区制定地区清单及办事指南。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制定清单时,对不在《全国清单》的经办政务服务事项,要严格按照“六统一”和“四最”的要求予以规范,并报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备案。

(二)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将清单和办事指南编制、发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和办事指南,做到形式直观、易看易懂。通过宣传册、宣传海报、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形式方便群众阅读、查询、下载和使用。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三)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清单及办事指南发布后,要根据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的立改废释、机构职能调整、地址变迁、电话更改及信息化手段、经办模式升级等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和更新清单及办事指南。要指定专人负责清单和办事指南管理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准确规范。

(四)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互联网+医保”,实现一网通办、一站式联办、一体化服务,逐步将医疗保障各项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推送到互联网终端和移动终端,通过“数据多跑路”打通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的堵点和难点,不断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水平。

(五)全面建立“好差评”制度。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部署和要求,加快建立医疗保障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体系。要明确责任标准,畅通评价渠道,用好评价结果,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医疗保障经办每个政务服务事项都可评价,每个经办服务窗口、平台和人员都接受评价,每个办事单位和群众都能自愿自主真实评价,每个差评都得到整改,形成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衔接,推动医疗保障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

(六)加强监督评价。国家医疗保障局将及时总结各地贯彻执行清单制度的经验做法,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全国清单》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加强对各地的监督评价,将《全国清单》落实情况作为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专项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大明察暗访、飞行检查和曝光力度,及时向全系统通报结果,建立健全追责问责工作机制,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清单制度日常监管和跟踪指导,及时妥善处理清单制度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xlsx

国家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