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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790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0-09-16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4790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0〕32号

江吉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增加藏医类项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藏医药历史悠久,是我国中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满足部分患者需求,为包括藏族同胞在内的中华民族的生命健康作出重大贡献。一直以来,国家高度重视包括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技术的传承与发展。

从了解的情况看,各地根据少数民族医疗的传承和接受情况制定了相应的项目和价格政策。如四川已将部分藏医项目纳入本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甘肃制定了部分藏医项目价格标准,另有部分项目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青海放宽了对藏医类医疗服务项目审核标准,对藏医院申报的藏医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已全部立项。

目前,中医药管理局正在指导相关地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医疗服务项目的前期分析和可行性研究。国家医保局正在积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优化新增价格项目管理,通过引入创新性、经济性评价,开辟绿色通道等方式,支持传统医疗项目继承创新发展,使患者及时获得更具临床价值、更有成本效益的医疗服务。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希望您一如既往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