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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10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0-09-17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8210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0〕31号

殷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门诊报销额度、加强药品价格监管,切实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建议收悉,我局会同药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门诊报销额度的问题

我国已经基本建成全民医保体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分别覆盖就业人口和非就业人口。国家医疗保障部门不断积极加强基本医保门诊保障力度。

一是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普遍开展门诊慢特病保障,各地根据医保基金收支情况,把一些病期长、医疗费用高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减轻参保人门诊费用负担。从地方情况看,病种多的地方超过50种,少的地方十余种。

二是居民医保在普遍开展普通门诊统筹的基础上,于2019年建立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对参加居民医保,且未享受门诊慢特病保障的高血压糖尿病轻症患者,将其在二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的药品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

三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部署要求,草拟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稿)》,拟通过加强建立门诊共济保障、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强化监督管理、完善适合门诊就医特点的付费机制等措施,提升职工医保门诊保障水平。

二、关于加大药品价格监管力度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除少数特殊药品外,药品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生产经营者可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政府主要通过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使药品可以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形成合理价格。为探索市场条件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治理药品价格虚高,我局依职能强化药品价格监管。

一是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实行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确保中选药品不需要通过各种营销行为刺激冲量,消除了中选药品带金销售的空间,降价效果显著。国家组织的三批集采药品共112个,平均降幅54%。目前集中采购的药品既包括群众常用的高血压、糖尿病、抗菌素等治疗性药物,又包括抗癌药等重大疾病用药,群众受益面广。粗略统计,相关药品每年可节约费用500亿元以上。

二是加强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2019年底我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依托省级药品招标采购机构,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手段,促进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2019年底,我局按此对涉及非正常涨价的药品企业进行集中提醒告诫和重点约谈。被重点约谈的企业主动纠正了过高价格。

三是探索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依托药品集中采购市场,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设,将“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等”违反《价格法》的行为作为失信事项列入评价范围。按照失信程度分别采取提醒告诫、警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挂网、采购、披露失信信息等约束措施。

您的意见建议十分中肯,对我们持续做好医疗保障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具有重要意义。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希望您一如既往支持我们的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