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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936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0-09-18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5936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0〕35号

梅亦等9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健全完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体系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的建议收悉,我们会同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全国统一、覆盖到省的医药招标采购平台

你们反映的各省招标采购平台建设不统一,包括平台信息不共享、平台归属不统一、平台多而散等问题,我们十分关注。对于部分问题,我们已采取相关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局统筹建设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目前,14个业务子系统已完成初验进入试运行阶段。其中,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作为医疗保障的主要职能,将依托该平台实现挂网、招标、采购、交易、结算、支付、评价等全过程服务管理功能。同时,还将发挥科学管理、数据监测、信息联通、政务服务、统计分析及决策支持等功能。今年7月,我局举办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培训班,研究部署了全国医疗保障信息化标准化工作,全面系统演示了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以及河北省、青海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功能,对高起点推进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提出具体工作安排和落实要求。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要求“以医保支付为基础,建立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的省级招标采购平台”。目前,除个别地市外,我国市级平台的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功能已整合至省级平台。当前,我国各省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已能实现挂网、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管理等基础功能,且各省省内数据标准已基本统一,但省级平台与国家平台以及省级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建设仍在进一步探索阶段。

你们提出的建立全国统一、覆盖到省的医药招标采购平台的建议对解决医疗保障招采信息领域数据鸿沟、信息孤岛、技术壁垒、部门藩篱等信息系统碎片化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下一步,我们将致力于通过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实现国家与省级之间医保招标采购信息的传递共享,为招采政策科学制定提供决策支持。同时,积极打通省与省之间的信息通路,推进药品价格等相关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促进药品价格全国联动。

二、关于扩大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覆盖范围

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是每一位医疗保障工作者心之所系,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切实降低了药品价格,保障了群众利益。为进一步释放集中带量采购改革红利,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有序扩大采购品种范围。一是扩大过评药品采购范围。按照《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要求,由我局牵头,结合患者临床用药需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及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审批等工作进展,有序扩大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截至目前,国家已组织开展三批集中带量采购,共涉及112个品种,均为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二是探索未过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国家医保局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进展平稳,效果理想,已逐步形成常态化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指导和推动各地按国家组织药品集采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探索国家组织集采以外药品的集中带量采购。河北、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西、青海等省份对部分金额较大药品开展集采,取得显著成效。今年4月指导京津冀等北方9省份,开展人工晶体耗材联盟采购,在高值医用耗材领域探索完善采购方式和联盟形式。

(二)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集中采购。《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中明确提出,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参加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参与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

你们提出的扩大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覆盖范围,与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方向高度契合。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并探索对未过评药品及目前尚无一致性评价标准的药品,如生物制品和中成药等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同时,也将继续完善零售药店中选药品加价比例等相关规定,并鼓励地方省份开展集中采购相关工作时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纳入执行范围。

三、关于部门协同,建立集中采购联席会议机制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以来,成立了由国务院办公厅、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等组成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小组”)。试点工作小组设办公室,由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联合采购办公室选派人员参加,具体负责开展试点,协调部门之间以及部门与地方之间相关工作。随着集采工作不断完善,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作为协同部门也逐步承担相应职责。医保局作为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牵头单位,承担集采相关政策制定、监督实施等职责,指导各地医保部门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工作。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后,卫生健康委不断强化中选药品的合理用药管理,做好中选药品的使用指导和监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药监局以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为抓手,依法监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守住中选药品质量安全的底线。同时积极配合做好集采扩范围扩品种工作,主动宣讲药品监管特别是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政策和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中选药品生产监测供应,密切跟踪独家中标、外购原料药以及新批准上市等存在供应风险的重点产品,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加强集采药品物资储备。中医药局积极开展中成药集中采购政策研究等相关工作,确保制定出符合中成药集中采购的相关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作,明确职能职责,坚持科学合理、权责一致、有统有分、有主有次、履职到位、流程畅通的原则,持续完善相关政策,不断推进我国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切实降低群众用药负担。

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希望一如既往支持我们的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