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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382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0-09-18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4382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0〕34号

仇冰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行医保基金直接结算药款的建议收悉,我们会同药监局、财政部、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结算模式和运行机制

(一)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明确要求,“规范药品货款支付。医院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中指出,“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随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制度化、常态化,对于提升药品货款支付效率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号)在上述政策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各省(区、市)对本地区各地市支付药品货款情况定期排名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医保基金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和不按时支付药品货款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定期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等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再次明确提出,“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为解决医疗机构拖欠药款的问题提供了基本遵循。

(二)加大对医疗机构及时结清货款的监督力度。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为己任。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试点扩围、第二批集采、第三批集采有序推进,药品价格大幅下降,改革取得良好成效。“保证及时回款”是降低企业成本,从而降低药价的重要因素,各部门均高度重视,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省份也相继出台了落实政策的相关细化规定,不断加大对医疗机构货款结算的监督力度,有效保证回款速度。

(三)明确预付药款或直接结算。一是明确医保部门向医疗机构预付药款。《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中明确要求“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医保经办机构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前,按照不低于专项采购预算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并要求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财务成本”。二是鼓励医保经办或采购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或预付药款。从“4+7”试点实际运行情况来看,“4+7”试点中选产品的30天结清率达到了90%以上,医疗机构拖欠药款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其中,上海、沈阳、大连、成都由医保部门预付货款给生产或者配送企业,厦门由医保部门与配送企业直接结算,其余6个试点城市医保基金向医疗机构预付货款。大部分试点城市预付货款比例达到50%,个别达到60%。

您提出的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结算模式和运行机制建议,对我们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制度很有启发。下一步,我们将积极落实现有文件政策要求,不断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拟对定点医药机构的考核评价中,逐步将定点医药机构按时结算药款率等指标纳入考核评价范围。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监管,要求医疗机构加强自律,及时结算药款。同时,也鼓励各地区相互学习成功经验,加强工作经验交流。

二、关于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改革依法推进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您提出的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改革依法推进建议,我们十分赞同。下一步,我们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在未来《社会保险法》修订中体现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完善相关条款,确保改革依法推进。

三、关于加大财政投入,强化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

公立医疗机构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中央财政近年来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公立医疗机构能力建设和综合改革。一是支持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推动公立医院公益性回归。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弥补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2020年共安排补助资金100.9亿,继续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推动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二是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不断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力度,2020年相关补助资金达到91亿元。

下一步,各级财政将继续按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财政投入政策,坚持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的定位,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巩固取消药品加成和医用耗材加成的成果。

四、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购销行为

近年来,各部门不断完善对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的监督管理机制。一是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明确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满意度评价4个考核维度55个考核指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任务》等要求,将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二是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国家医保局于2020年8月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旨在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对医药企业的监管,推动企业诚信经营。

您提出的加强对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购销行为的建议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药品购销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净化药品流通市场,共同营造公平规范、风清气正的流通秩序和交易环境,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和医保基金安全,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希望一如既往支持我们的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