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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296号(医疗体育类563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20-09-27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4296号(医疗体育类563号)提案答复的函

医保函〔2020〕99号

顾建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药事服务补偿、加强药师队伍建设、促进合理用药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通过“药事服务费”补偿药学专业技术成本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提及“药事服务费”,目的是作为药品加成政策的一种特殊过渡形式,以便将按比例加成调整为按固定额度加成,使医院加成收入与用药价格、数量脱钩。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2012年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了改革药品加成政策的新方向,即全面取消药品加成、腾出空间用于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并首先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实施。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6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明确要求取消药品加成、结构性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而不再是简单转化加成形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7年9月各地已全部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已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财政投入等方式进行补偿。改革后药品加成收入随着取消加成同步平移,分摊计入到医疗服务价格中。

科学的药事服务对促进合理用药、服务大众健康和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具有重要作用。您提出的落实药事服务补偿、加强药师队伍建设、促进合理用药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卫生健康委、药监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统筹考虑药学服务的成本和价值,支持药学服务发展。一是指导地方统筹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总结推广地方体现药学服务价值的做法,积极推广有益经验。二是配合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支持药师享有合理薪酬待遇,保障药师合理的收入水平,增强药师职业吸引力。三是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政策。对具有独立服务产出、患者可以选择的药学服务活动,研究完善项目转化,合理制定调整价格。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