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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119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2021-05-00130 发文字号: 医保函〔2021〕153号
  • 发布日期: 2021-10-12 发布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119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1-10-12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6119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153号

曾范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耐药结核病人医疗费用医保报销比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全面深入推进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目前,全民医保已基本实现,截至2020年底,职工医保参保人3.4亿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10.2亿人,总计13.6亿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包括耐药结核病人均可按规定参保并享受待遇。国家注重统筹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保障合力,切实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一是基本医保公平普惠。职工医保覆盖就业人群,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居民医保覆盖非就业人群,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2020年人均筹资标准为830元,其中财政补助550元。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70%左右。二是持续健全完善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减轻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2020年在基本医保的基础上,大病保险进一步提高大病患者的报销比例约13个百分点。三是不断健全完善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对低保、特困、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资助,并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夯实托底保障。2020年,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梯次减负后贫困人口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稳定在80%,个人负担明显减轻。

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保障工作,国家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降低包括结核病在内的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一是在门诊待遇上,指导各地根据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和当地疾病谱,把一些病期长、医疗费用高的慢性病、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照住院进行管理和支付,其中我们对结核病门诊保障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大部分地方已将结核病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二是在用药保障上,不断扩大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范围,提升保障水平。2019年组织开展了史上规模最大的医保目录调整,治疗耐药结核病的相关药物已经进入目录,结核病防治能力进一步提升。三是在支付方式上,全面推行包括按病种付费在内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试点,探索开展结核病按病种付费试点,进一步减轻患者个人负担。四是在救治救助上,协同卫生健康部门实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已将耐药结核病纳入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的30个病种中,努力减轻贫困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考虑到我国还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医保筹资水平还不高,医疗保障仍需坚持保基本原则,个人承担一定的医疗卫生支出责任仍有必要。从制度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出发,当前基本医保还不具备对单独病种实行“免费治疗”的条件。实践经验表明,我国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等共同发展的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是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情的制度安排。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导地方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加强与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工作协同,合力做好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控工作,切实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