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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540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2021-05-00132 发文字号: 医保函〔2021〕211号
  • 发布日期: 2021-10-12 发布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540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1-10-12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6540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211号

于旭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尽快全面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议”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妥善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2016年国家组织承德等15个试点城市和吉林、山东2个重点联系省份,统一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目前,试点总体进展顺利,取得阶段性成效,切实减轻了失能人员家庭经济负担和事务负担,推动了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拓宽了就业渠道。截至2020年底,首批试点地区参保1.08亿人,累计享受待遇人数136万人。为进一步检验试点成效,2020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明确了扩大试点的目标任务、主要政策及配套措施,新增14个试点城市。《指导意见》是对现阶段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政策的顶层设计,就筹资、待遇等关键政策进行了明确。

关于筹资机制。《指导意见》明确:一是推动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规定职工参保人群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强调个人缴费责任。二是明确单位缴费可从职工医保费中划出,个人缴费可使用自己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通过优化社会保险筹资结构,不新增各方负担。三是明确有条件的地方,由财政等渠道资金对困难退休职工参保给予资助。

关于待遇支付政策。《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待遇政策的规范化、统一化。一是明确基金支付范围,应是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为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二是规范申请条件要求,即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向有关机构申请开展失能评估认定;三是提出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四是明确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关于您提到的支持康复辅具租赁服务,南通、青岛等首批试点城市作了积极探索,黔西南州、甘南州等新增试点也将康复辅具租赁服务费用纳入待遇支付。我们支持地方积极探索,将继续做好跟进指导,研究明确有关政策。关于将失能失智预防纳入支付范围,长期护理保险保障对象是重度失能人员,普通人群的失能失智预防属于公共卫生项目保障范畴。在试点推进过程中,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做好衔接,形成政策合力。

关于多层次保障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明确推动建立健全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我们支持通过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满足群众个性化、多样化的保障需求。2020年,商业护理保险费收入约122亿元。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继续支持保险行业加快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鼓励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加快研究开发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及机构护理等多样化的护理需求产品。探索将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与护理服务相结合,研究建立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责任转换机制等。

关于将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独立险种纳入《社会保险法》,尽快在全国推广实施。在制度设计之初,我们就明确制度目标是要建立独立于医保制度的单独险种。自开展试点以来,已积累了相当有益的探索经验,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纳入“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地方积极稳妥推进试点,总结试点经验,加强顶层设计,尽快形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制度框架,其间加强立法研究,进一步引导制度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在法治轨道上稳健推进。

您的建议调研深入、针对性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各个关键环节做了系统考虑,对国家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任务部署,稳步推进制度试点,积累试点经验,探索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相适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推动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建设,协同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感谢您对长期护理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