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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158号(社会管理类201号)提案答复的函
  • 索引号: 2021-05-00133 发文字号: 医保函〔2021〕193号
  • 发布日期: 2021-10-13 发布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158号(社会管理类201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21-10-13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3158号(社会管理类201号)提案答复的函

医保函〔2021〕193号

侯一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阶梯式社会养老医疗保障体系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做好老年人医疗保障工作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民医保基本实现。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各类人群均可按规定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完善过程中,国家不断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并注重做好老年人医疗保障。一是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0%和70%左右。二是做好门诊待遇保障。普遍开展门诊慢特病保障,将老年人多发的部分慢性病、特殊疾病及相关特殊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减轻老年患者费用负担。健全和完善普通门诊统筹,普通门诊统筹按费用而非病种对门诊医疗费用进行保障。居民医保普遍开展了普通门诊统筹,把参保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三是减轻高额医疗费用负担。通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分别对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四是夯实托底保障。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予以资助,并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对于您提出的“按照年龄阶梯递增老年人医保报销比例”等相关建议,基本医保实行互助共济、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从不同年龄人群的健康状况特点看,客观上老年人群受益更多,同时,基本医保已在医保筹资和待遇政策设置上体现了对老年人的倾斜和照顾。为进一步减轻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费用负担,国家正在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目前进展顺利。实践经验表明,我国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等共同发展的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是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情的制度安排,能够满足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各类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二、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国家高度重视完善老年人健康服务体系,印发《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构建包括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的综合连续、覆盖城乡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一是完善老年医疗资源布局,建立健全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老年医院和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为核心,相关教学科研机构为支撑的老年医疗服务网络。二是加快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到2022年,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的比例将达到50%;推进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和安宁疗护机构建设。三是推动增加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供给,为特定人群重点是老年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医疗护理、康复治疗、药学服务、安宁疗护、中医服务等上门医疗服务。

关于您提出的对老年人开展年度体检工作,国家设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面向全体居民免费提供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其中,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是指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为做好包括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在内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与经费拨付挂钩。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任务部署,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长效机制,切实减轻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老年健康服务供给侧改革,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便利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