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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81号(社会管理类222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21-10-13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3381号(社会管理类222号)提案答复的函

医保函〔2021〕206号

江利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有条件的试点城市探索农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提案》收悉,经商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一、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妥善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2016年起国家组织承德等15个试点城市和吉林、山东2个重点联系省份,统一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总体看,试点运行平稳,取得积极成效。截至2020年底,15个试点城市和2个重点联系省份的参保人数达1.08亿人,累计享受待遇人数136万人。为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在更大范围检验试点成效,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部署,2020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扩大试点的目标任务、主要政策及配套措施,新增14个试点城市,提出力争“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目前新增试点已全部启动实施。您提出的农村人口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是试点探索的重要内容,《指导意见》明确了探索方向,试点城市作了积极探索。

关于农村居民参保问题。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从制度公平性出发,长远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要覆盖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全体公民。考虑到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群众需求、护理服务体系发展水平等因素方面的客观差异,《指导意见》明确,试点阶段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有条件的地方可随试点探索深入,逐步扩大至城乡居民。目前,大部分试点地区参保对象为职工,青岛、南通、成都、呼和浩特等部分城市覆盖职工和城乡居民。试点积累了一定经验,但试点覆盖农村居民面临着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不高带来的筹资负担、服务体系不健全带来的买不到服务等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加强探索,为解决农村居民参保提供经验。

关于健全筹资机制问题。您提出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这与制度试点方向一致。对于职工参保人群,《指导意见》明确:一是综合考虑当地实际,按照保障基本、低水平起步的原则,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年度筹资总额;二是缴费责任分担上,明确职工人群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为不新增单位和个人负担,明确单位缴费可从职工医保费中划出,个人缴费可使用自己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三是对特殊人群保障方面,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财政等其他筹资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参保缴费给予适当资助。正如您所言,目前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整体偏低,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网络向农村地区辐射面较窄,这都制约了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机制的建立。下一步,我们将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在扎实探索职工人群筹资机制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按照社会保险大数法则,研究探索居民人群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探索实现多元筹资的切实可行路径,确保实现基本保障目标,且各方能承受。

二、增强农村护理服务供给能力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保障支持,协同推进农村养老和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增强服务供给。

(一)加大资金和养老服务补贴支持力度。“十三五”以来实施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超149亿元,重点支持农村敬老院等养老设施建设改造;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每年投入10亿元用于推进包括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在内的居家养老服务试点。目前,初步形成了以家庭赡养为基础、养老机构和互助养老服务设施为依托、乡镇敬老院托底的农村养老服务供给格局。

(二)税收优惠支持投资护理服务机构。为支持护理服务机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的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等。符合条件的护理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您所提建议已经在现行政策中得到体现。

(三)创新医疗护理服务模式。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探索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新业态试点工作,重点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人群,提供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护理服务,将机构内的护理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印发《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医疗机构可通过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家庭医生等方式提供居家医疗服务,也可通过医联体、“互联网+医疗健康”、远程医疗等将机构内的医疗服务延伸至居家。

目前我国农村服务体系建设投入相对不足,设施建设存在短板等问题仍然存在。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力度。一是深入实施农村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到2022年底前确保每个县(市、区、旗)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敬老院,实现县级全覆盖;二是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将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嵌入式中小微养老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三是支持在社区养老设施中配备护理床、护理设备、康复性活动器材等;四是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

三、加强护理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强护理服务专业人才培养。一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18年)》,设置了护理、老年服务与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康复保健专业,2020年增设健康与社会照护专业,明确了技工院校培养相关专业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目标、职业能力和主要教学内容等,鼓励技工院校开设相关专业。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联合颁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重要内容,计划2022年底前培训200万名养老护理员。印发《关于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截至2020年底,全国已培训80万名养老护理员。三是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印发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培训大纲和实践指南等技术性文件,指导各地开展培训,规范实践行为,提高老年护理服务质量。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的通知》,指导各地规范开展医疗护理员的培训,增加护理服务业人力资源供给,扩大社会就业。

(二)落实护理服务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现行政策规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以及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也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您的建议对我们工作很有参考价值。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任务部署,研究完善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基本政策,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探索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推进护理服务体系协同发展,不断增加人民群众在改革发展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感谢您对长期护理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