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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596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2021-05-00142 发文字号: 医保函〔2021〕133号
  • 发布日期: 2021-10-25 发布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596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1-10-25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1596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133号

聂鹏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新生儿补助,提高生育意愿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女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具有重要作用。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生育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在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方面,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参保女职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和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在生育津贴方面,女职工享受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相关建议与我们的工作考虑是一致的,相关工作正在推进过程中。在防止就业性别歧视方面,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雇佣和招录职工,无论男女都应为其参加生育保险,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通过发挥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作用,将单个用人单位因雇佣女职工而产生的生育相关费用支出在全体用人单位间分担,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减轻用人单位雇佣女职工的顾虑,对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具有重要意义。在加快生育保险立法工作方面,《社会保险法》对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筹资及待遇做了明确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进一步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对合并实施后的参保登记、征缴管理、经办服务做了细化。法律法规的健全,有力支持了女职工的权益保障。在扩大职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方面,各级医保部门细化落实生育保险相关工作。目前各地均已按照国办发〔2019〕10号文规定,落实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的要求,从实践情况看,随着这项工作的全面推进,生育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参保单位和个人办理业务和享受服务更加便捷,制度可持续性更有保障。2020年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参保人2.36亿(退休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较上年增加2150万人,为近年来新增人数最多,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已与职工医保参保在职职工人数基本相当。在落实三孩生育保险待遇政策方面,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有关任务部署,印发《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6号),明确要求各地将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同时主动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

您的建议调研深入、针对性强,提出的政策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借鉴意义。提高生育水平,关键是要顺应群众期待、聚焦群众期盼,在公共服务方面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切实解决家庭生育养育子女的后顾之忧。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指导地方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障各项工作,进一步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促进实现应保尽保,依法保障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同步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在此基础上,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