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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93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2021-05-00144 发文字号: 医保函〔2021〕135号
  • 发布日期: 2021-10-25 发布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93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1-10-25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6993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135号

熊思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保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已基本实现全民医保,2020年基本医保参保人数达13.6亿,参保覆盖率稳定在95%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两项制度,包括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在内的各类人群均可按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一是与单位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应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没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缴费参加职工医保;也可参加居民医保。二是针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在政策设置上都给予了照顾:参加职工医保的,可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缴费基数可按当地社平工资的一定比例设定,减轻他们的缴费负担;参加居民医保的,可以享受财政普惠性的参保补助。随着医保制度的健全完善,待遇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目前,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和70%左右,普遍开展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保障,居民医保还普遍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建立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总的来说,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是明确的,渠道是畅通的,基本医保待遇是有保障的。但正如您提到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仍存在一些短板问题,如平台就业劳动权益保障难、个人参保积极性不高、部分大城市对外地户籍人口参保有限制等。对于您提出的“推动新业态从业人员异地缴纳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等社保项目”的建议,国家已于2016年制定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目前多数地方已经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取得当地居住证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的,可以享受和当地户籍居民同等的财政补助。今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等8部委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明确要求“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各地要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个别超大型城市难以一步实现的,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放开”。

您的建议贴近实际,针对性强,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推动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同时指导地方立足于现有制度框架,着眼于创新服务方式、简化工作流程、优化办理手续等措施,提高服务的规范性和便捷性,方便参保和享受待遇。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