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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849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2021-05-00148 发文字号: 医保函〔2021〕141号
  • 发布日期: 2021-10-25 发布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849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1-10-25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5849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141号

陈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基层医保基金稳健可持续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发展商业健康险作为基本医保的补充

《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体系”。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支持和指导保险业,精准对接人民群众需求,积极参与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和健康中国建设。目前,有170多家保险公司开展了健康保险业务,开发了涵盖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5大类、超过5000个产品。2020年,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8173亿元,同比增长16%,赔付支出2952亿元,同比增长24%,为参保群众积累了1.6万亿元的长期健康保障风险准备金。商业健康保险通过灵活多样的产品设计,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参保群众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同时,保险业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与医保部门的合作。一是稳妥参与各类医保经办工作。从2001年开始,保险业接受政府委托,积极稳妥参与各类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二是全面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020年,18家保险公司在全国31个省(区、市)开展了大病保险业务,承保12亿参保人。三是参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保险公司参与超过70个城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为50多万失能老人提供了长期护理服务。

二、关于巩固提高基本医保统筹层次

提升医疗保险统筹层次,能够扩大人群统筹共济范围,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确保制度稳健可持续发展。基本医保制度建立之初,国家明确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初期,一般采取以县(市)或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国家高度重视提高基本医保统筹层次工作,基本医保制度健全完善过程中,国家指导各地不断巩固提升基本医保统筹层次。一是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全面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新农合从原来的区县级统筹为主整体提升至城乡居民医保的地市统筹,基金共济能力进一步增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受医保待遇更加公平。目前,我国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已经基本实现市地级统筹。二是探索推动省级统筹。按“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指导地方推动省级统筹,目前,京津沪渝4个直辖市和海南等省份已经探索开展了省级统筹,福建省探索建立了职工医保基金省级调剂金,采取事前调剂的办法。从地方探索经验来看,提高统筹层次、强化基金共济的同时,还需总结市地级统筹的经验做法,健全绩效考核办法,强化基层政府在医保支付管理、基金监管、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和意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制度可持续发展。您关于建立医保基金调剂金机制的建议对我们很有参考价值,我们将予以认真研究。

三、关于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动态筹资机制

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是医保制度长期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目前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筹资方式。职工医保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医保筹资水平随着工资水平增长而相应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国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医疗费用增长、医保待遇水平和个人承受能力,确定了定额筹资、年度增长的筹资办法。从制度实践情况看,当前筹资方式和办法起到了吸引职工和居民参保、稳步扩大覆盖面的积极作用,为增强职工和居民参保意识、巩固完善基本医保、提高保障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持。

您的建议调研深入,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参考意义。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部署,持续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发展,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巩固提高基本医保统筹层次,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确保医保基金稳健可持续运行,更好维护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