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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213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1-10-25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9213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134号

阳海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逐步减少直至免除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缴费费用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为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国家自2016年起,部署要求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截至2019年底,全国32个省、区、市(含兵团)都全面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实现了城乡居民在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范围、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上的“六统一”。总体上看,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体提升了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解决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分割问题,实现了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改革目标,有力支持了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城乡居民医保(包括整合前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制度建立之初就确定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并实行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筹资水平逐年提高既有稳步提高待遇保障水平的制度需要,也是适应医药技术快速进步、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等外部环境的客观需要。2011年至2020年,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550元,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280元。总体看,财政补助占年度筹资的67%,是居民医保的主要筹资来源。从个人负担情况看,2020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相当于当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0.9%左右。当前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和标准,有效支撑了参保人医保待遇支出和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目前,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普遍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慢特病保障,完善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基础上进一步保障,2020年在基本医保基础上提高了约13个百分点,一些地方还探索取消了大病保险封顶线。

关于您提出的“逐步减少直至免除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缴费费用”的建议,我们认为,当前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支撑所限,医保筹资水平还不高,目前的筹资机制确保了医保基金安全运行和制度可持续发展。医疗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应遵循人人参与、共建共享的理念,通过大数法则分散疾病带来的风险,以达到健康和患病人群间互助共济目标,由个人适当负担一定比例缴费、强化个人健康保障责任确有必要。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任务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研究均衡各方筹资缴费责任,优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结构,逐步建立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和基金收支平衡相适应的筹资机制,保障制度平稳运行和参保人医保权益。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