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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702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1-10-25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1702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140号

李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高老年人群体医保报销比例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全民医保基本实现,建成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以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以医疗救助为托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医保参保人数达到13.6亿,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各类人群参保均不存在障碍,均可按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国家高度重视老年人医疗保障工作,在医保筹资和待遇政策设置上体现了对老年人的倾斜和照顾,同时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减轻老年人负担。

关于医疗保障筹资。一是职工医保对退休人员给予照顾,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是居民医保实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国家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年提高财政补助标准,支持加强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广大参保群众医疗保障。“十三五”期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从2016年的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2020年的每人每年550元,财政补助是最主要的筹资来源。三是医疗救助帮助困难老年人参加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对低保、特困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进一步补助,2020年医疗救助资助参保人数达到9984万人。

关于医疗保障待遇。一是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70%左右。职工医保对退休人员在待遇报销上予以政策倾斜。普遍开展门诊慢特病保障,各地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将老年人多发的部分慢性病、特殊疾病及相关特殊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减轻老年患者费用负担。针对老年人发病率高的实际情况,城乡居民医保还建立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二是通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分别对包括老年人在内的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2019年,国家普惠性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统一并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明确按照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2020年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在基本医保基础上提高了约13个百分点。三是对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夯实托底保障。2020年,贫困人口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梯次减负后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稳定在80%,个人负担明显减轻。

关于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障。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妥善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2016年起国家组织部分城市和省份,统一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截至2020年底,15个试点城市和2个重点联系省份,参保人数达1.08亿人,累计享受待遇人数136万人。总体看,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切实减轻了失能人员家庭经济负担和事务负担,促进了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推动了劳动供给侧改革,社会各方对试点总体评价良好。2020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我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扩大试点的目标任务、基本政策及配套措施,提出力争“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新增14个试点城市,进一步深入推进试点工作。

总体上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机制能够满足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十四五”期间,我国人口预计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工作将提出更高要求。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有关任务部署,继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指导地方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的综合保障功能,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巩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保障和维护好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各类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权益。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