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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717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2021-05-00150 发文字号: 医保函〔2021〕168号
  • 发布日期: 2021-10-26 发布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717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1-10-26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7717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168号

徐建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城乡居民医保实行省级统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工作。提高基本医保统筹层次,有利于扩大人群共济范围,增强制度抗风险能力,促进政策规范统一和待遇保障公平,消弭地区间差距,实现协同发展。基本医保制度建立之初,国家明确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初期,一般采取以县(市)或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基本医保制度健全完善过程中,国家指导地方提升统筹层次,特别是随着全面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新农合从原来的区县级统筹为主整体提升至城乡居民医保的市地级统筹,制度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更加公平享受医保待遇。目前,我国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已经基本实现市地级统筹。

您提出的基本医保省级统筹有关建议,国家已有相应的工作安排。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2020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的思路,推进省级统筹”。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推动基本医保省级统筹。目前,京津沪渝4个直辖市和海南、宁夏、青海等省份已经探索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省级统筹。从地方探索经验看,实现省级统筹的省份一般都夯实了相关工作基础,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市地级统筹工作开展较好、地市间制度政策设置和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差距不大、绩效管理考核比较健全、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有基础。总体上看,推动省级统筹还需要总结市地级统筹的经验做法,健全绩效考核办法,强化基层政府在医保支付管理、基金监管、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责任和意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制度可持续发展。

您的建议贴近实际,针对性强,对我们工作很有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有关部署,巩固提高基本医保统筹层次,在完善市地级统筹的基础上,推动省内制度政策、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的规范统一,夯实工作基础,积极稳妥推动省级统筹,同时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进一步做好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2日